登录 | 注册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pbxsfj/2025-00013
  • 发布机构
    屏边县司法局
  • 文号
    屏政行复决字〔2024〕5号
  • 发布日期
    2024-10-09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马XX,男,苗族,住址:屏边县玉屏镇平田村委会皂角树村3号。

被申请人: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杨伟亮;职务:大队长。

联系电话:0873—3221396。

住 址:屏边县玉屏镇卫国路13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公<交>行罚决字〔2024〕5325232600111195号)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8月14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充分听取申请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公<交>行罚决字〔2024〕5325232600111195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自知饮酒是不能驾驶机动车的,申请人之所以饮酒驾驶机动车是不得已而为之。2024年7月22日晚上22:20分因孩子马欣睿腹泻呕吐不醒人事,所在地没有合适的交通工具送医,为了孩子的安全,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自驾车送孩子去屏边县人民医院(儿科)看病,被屏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公<交>行罚决字〔2024〕5325232600111195号)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一、被申请人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

被申请人执勤民警在屏边县喀纳斯—东兴(喀东线)8949公里500米处开展夜查工作。2024年7月22日22时27分许,申请人驾驶云GXB760小型轿车行驶至此,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使用酒精测试仪对申请人测试,测试结果为38mg/100ml,申请人对呼气结果无异议。执勤民警现场开具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交给申请人。2024年8月14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屏边县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办公室接受处理,被申请人办案民警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同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当日放弃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同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法于2024年7月22日进行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前告知,最后经审批作出《屏边苗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公<交>行罚决字〔2024〕5325232600111195号)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得当

申请人在明知自己饮酒的情况下,依然驾驶机动车,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但因申请人系送孩子去医院就医,2024年8月14日,被申请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该条款最低的裁量标准对申请人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未超出被申请人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得当。

综上,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的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云GXB760小型轿车为申请人购买所有。2024年7月22日22时27分许,申请人驾驶云GXB760小型轿车行驶至屏边县喀纳斯—东兴(喀东线)8949公里500米处遇正在开展夜查工作的屏边县交警大队民警执法检查。执法民警对申请人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38mg/100ml,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申请人对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并签字确认。执法民警当场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开具《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为:5325233951181993),告知申请人15日内到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和相关法律救济权利,申请人对凭证内容无异议并在凭证上签字。申请人被查获酒驾后,被申请人执勤民警驾车将申请人妻子和孩子送至屏边县人民医院儿科(老医院)就诊。2024年8月14日9时38分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屏边县交通警察大队就2024年7月22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接受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2日进行立案,2024年8月14日,被申请人办案民警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同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放弃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领导审批表1份;

2.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1份;

3.查获经过1份;

4.询问笔录1份;

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复印件1份;

6.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审批表1份(扣证);

7.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及复印件1份;

8.酒精呼气测试仪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

9.现场查获照片1份;

10.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1.驾驶证复印证1份;

1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1份;

1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份;

14.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查询结果单1份;

1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份;

16.屏边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1份。

以上证据本机关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4年7月22日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屏边苗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公<交>行罚决字〔2024〕5325232600111195号)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公<交>行罚决字〔2024〕5325232600111195号),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公<交>行罚决字〔2024〕5325232600111195号)。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屏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