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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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pbxsfj/2025-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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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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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屏政行复决字〔2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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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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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屏边万康医院。
住 址:屏边县玉屏镇昆河路53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宇;职务:监事长。
被申请人:屏边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险中心。
法定代表人:江 微;职务:医保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0873—3223269。
住 址:屏边县玉屏镇昆河路157号(原老经贸局2楼)。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屏边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险中心中止服务协议决定书》(屏医保中心中止决字〔2024〕01号)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屏边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险中心中止服务协议决定书》(屏医保中心中止决字〔2024〕01号)。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该决定,无事实依据。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该条款的成立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其一是“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而被申请人未出具2019年—2022年间相关材料说明对申请人进行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且检查和考核结果存在问题。其二是“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可能造成重大风险”,而被申请人亦出具任何材料说明申请人可能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造成重大风险。其三是“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而被申请人未出具任何材料说明申请人可能对参保人员权益造成重大风险。事实上,被申请人仅仅是根据屏边县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的《侦查进展情况告知书》,便作出中止决定,不符合该部门规章的规定。二是申请人不知晓《侦查进展情况告知书》的具体内容,即便与被申请人所述一致。涉嫌医保诈骗犯罪的仅仅是妇产科诊室,并非申请人所有诊室。公安机关是侦察机关,认定构成犯罪主体应是法院,在法院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均不能下定论。该告知书发生的问题是2022年初,与今年无关。案涉科室负责人已向申请人辞去职务,离开申请人两年。被申请人以2022年的问题来中止2024年签订的医保协议,实为欠妥。二、被申请人作出该决定程序不符合协议约定。在双方签订的《2024年度红河州屏边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中第一百零二条约定“违约行为涉及以下情形,甲方应当集体审议或集体讨论:(一)需要关闭医保支付系统、中(终)止服务协议的……”,被申请人在作出该决定前是否经过集体审议或集体讨论,未向申请人出具相关材料。三、此案件于2022年6月立案,对涉案人员办理取保候审已满2年半时间,县公安局向被申请人提供《侦查进展情况告知书》时间过长,现阶段处理实为不合理。四、被申请人在收到《侦查进展情况告知书》,在不知案件大小的情况下,就中止与申请人2024年10月21日—12月31日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此决定不合理。五、被申请人中止与申请人的医疗保险协议,会给申请人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2023年3月22日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已由万彬变更为王振宇,案件是2022年6月之前的,现中止协议不合理。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3份。
2.《屏边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险中心中止服务协议决定书》(屏医保中心中止决字〔2024〕01号)复印件1份。
3.王振宇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复印件1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正本)1份。
7.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8.2024年度红河州屏边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
9.红河州屏边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DRG服务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屏边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险中心中止服务协议决定书》(屏医保中心中止决字〔2024〕01号)主体适格。被申请人根据《屏边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险中心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系屏边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权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作出《屏边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险中心中止服务协议决定书》(屏医保中心中止决字〔2024〕01号)。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屏边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险中心中止服务协议决定书》(屏医保中心中止决字〔2024〕01号)程序合法。2024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屏边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险中心中止服务协议告知书》(屏医保中心中止告字〔2024〕01号),告知申请人拟中止与被申请人《2024年度红河州屏边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并告知申请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7日提出申辩意见,被申请人集体讨论,不予采纳,2024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屏边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险中心中止服务协议决定书》(屏医保中心中止决字〔2024〕01号),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复议及提起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屏边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险中心中止服务协议决定书》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2024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进展情况告知书》,告知内容为“屏边万康医院涉嫌医保诈骗一案, 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认为屏边万康医院妇科诊室涉嫌医保诈骗犯罪,现已对该医院相关人员立案调查,并对妇科主任杜永琼采取强制措施,相关调查工作仍在开展之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有医保诈骗的嫌疑,可能对医疗保障基金造成重大风险,故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中止服务协议,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四、申请人复议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
虽然县公安局认为涉嫌医保骗保的是妇科诊室,但与被申请人签订《2024年度红河州屏边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系申请人,而非申请人的妇科诊室,其行为后果应由申请人承担。公安机关侦查虽未定论,但其行为可能对医疗保障基金造成重大风险,故决定中止协议,若最终诈骗事实经司法机关确认,申请人面临的就是解除协议,而非中止协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中止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主体适格,依法应当予以维护,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被申请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
2.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
3.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屏边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险中心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复印件1份。
5.2024年10月14日《集体讨论记录》复印件1份。
6.《屏边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险中心中止服务协议告知书》(屏医保中心中止告字〔2024〕01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
7.申请人提交的陈述申辩书复印件1份。
8.陈述申辩笔录复印件1份。
9.2024年10月18日《集体讨论记录》复印件1份。
10.《屏边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险中心中止服务协议决定书》(屏医保中心中止决字〔2024〕01号)及送达回证、送达照片复印件各1份。
11.《2024年度红河州屏边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
12.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复印件1份。
1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移交清单、回执复印件各1份。
14.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进展情况告知书复印件1份。
15.红河州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医保行处字〔2023〕02号)复印件1份。
16.红河州医疗保障局涉嫌犯罪线索移送涵(红医保涉移字〔2023〕第01号)复印件1份。
17.屏边县医疗保险中心违约责任处理决定书(屏医保中心违约处字〔2023〕03号)复印件1份。
18.屏边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医保行处字〔2024〕第003号)复印件1份。
19.屏边县医疗保险中心违约责任处理决定书(屏医保中心违约处字〔2024〕05号)复印件1份。
20.《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复印件1份。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
2024年3月2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2024年度红河州屏边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至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24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屏边县公安局《侦查进展情况告知书》,告知内容为“屏边万康医院涉嫌医保诈骗一案,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认为屏边万康医院妇科诊室涉嫌医保诈骗犯罪,现已对该医院相关人员立案调查,并对妇科主任杜永琼采取强制措施,相关调查工作仍在开展之中。”事件起因为2022年4月19日,被申请人基金监督科将申请人涉嫌伪造、变造成医学文书导致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案移交屏边县公安局,2022年4月21日县公安局对申请人进行立案侦查。2023年7月31日,申请人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的规定,红河州医疗保障局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违法材料的;……”的规定,对申请人给予238826.47元(大写:贰拾叁万捌仟捌佰贰拾陆元肆角柒分)的行政处罚。2023年8月8日,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对申请人相关人员以伪造、变造、隐秘医学文书、医学证明等有关资料及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涉嫌犯罪线索移交至屏边县公安局。2023年8月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因违规收费、无指针检查、不规范诊疗行为进行协议处理,涉及医保基金金额79719.26元(大写:柒万玖仟柒佰壹拾玖元贰角陆分),违约金金额16756.63元(大写:壹万陆仟柒佰伍拾陆元陆角叁分)。2024年9月24日,屏边县医疗保障局对申请人因超标准、串换诊疗项目进行行政处罚,涉及医保基金金额2675.24元(大写:贰仟陆佰柒拾伍元贰角肆分),罚款金额4012.86元(大写:肆仟零壹拾贰元捌角陆分)。2024年9月2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不属于统筹自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的行为进行协议处理,涉及医保基金金额2788.95元(大写:贰仟柒佰捌拾捌元玖角伍分),违约金507.47元(大写:伍佰零柒元肆角柒分)。申请人违反《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定点医疗机构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的规定,2024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根据《2024年度红河州屏边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第壹百零贰条:“违约行为涉及以下情形,甲方应当进行集体审议或者讨论:(一)需要关闭医保支付系统、中(终)止服务协议的”的规定,对申请人中止医保服务协议相关事宜进行集体讨论。2024年10月14日向申请人送达《屏边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险中心中止服务协议告知书》(屏医保中心中止告字〔2024〕01号),2024年10月17日,申请人提出书面陈述申辩书,2024年10月18日针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申辩,被申请人再次集体讨论。同日,制作《屏边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险中心中止服务协议决定书》(屏医保中心中止决字〔2024〕01号)并送达申请人。
2024年10月29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屏边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险中心中止服务协议决定书》(屏医保中心中止决字〔2024〕01号)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至本机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主体类证据。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2.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1份。3.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屏边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险中心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复印件1份。
二、事实类证据。1.《2024年度红河州屏边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2.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复印件1份。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移交清单、回执复印件1份。4.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进展情况告知书复印件1份。5.红河州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医保行处字〔2023〕02号)复印件1份。6.红河州医疗保障局涉嫌犯罪线索移送涵(红医保涉移字〔2023〕第01号)复印件1份。7.屏边县医疗保险中心违约责任处理决定书(屏医保中心违约处字〔2023〕03号)复印件1份。8.屏边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医保行处字〔2024〕第003号)复印件1份。9.屏边县医疗保险中心违约责任处理决定书(屏医保中心违约处字〔2024〕05号)复印件1份。
三、程序类证据。1.2024年10月14日《集体讨论记录》复印件1份。2.《屏边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险中心中止服务协议告知书》(屏医保中心中止告字〔2024〕01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3.申请人提交陈述申辩书复印件1份。4.陈述申辩笔录复印件1份。5.2024年10月18日《集体讨论记录》复印件1份。
6.《屏边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险中心中止服务协议决定书》(屏医保中心中止决字〔2024〕01号)及送达回证、送达照片复印件各1份。
以上证据本机关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
第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屏边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险中心中止服务协议决定书》(屏医保中心中止决字〔2024〕01号)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规定,被申请人系屏边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有订立《医保服务协议》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具有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之规定,被申请人系屏边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权作出《屏边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险中心中止服务协议决定书》(屏医保中心中止决字〔2024〕01号),其主体适格。
第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屏边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险中心中止服务协议决定书》(屏医保中心中止决字〔2024〕01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4年3月2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2024年度红河州屏边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至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24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屏边县公安局《侦查进展情况告知书》,告知内容为“屏边万康医院涉嫌医保诈骗一案, 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认为屏边万康医院妇科诊室涉嫌医保诈骗犯罪,现已对该医院相关人员立案调查,并对妇科主任杜永琼采取强制措施,相关调查工作仍在开展之中。”事件起因2022年4月19日,被申请人基金监督科将申请人涉嫌伪造、变造成医学文书导致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案移交屏边县公安局,2022年4月21日县公安局对申请人进行立案侦查。2023年7月31日,申请人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的规定,红河州医疗保障局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违法材料的;……”的规定,对申请人给予238826.47元(大写:贰拾叁万捌仟捌佰贰拾陆元肆角柒分)的行政处罚。2023年8月8日,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对申请人相关人员以伪造、变造、隐秘医学文书、医学证明等有关资料及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涉嫌犯罪线索移交至屏边县公安局。2023年8月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因违规收费、无指针检查、不规范诊疗行为进行协议处理,涉及医保基金金额79719.26元(大写:柒万玖仟柒佰壹拾玖元贰角陆分),违约金金额16756.63元(大写:壹万陆仟柒佰伍拾陆元陆角叁分)。2024年9月24日,屏边县医疗保障局对申请人因超标准、串换诊疗项目进行行政处罚,涉及医保基金金额2675.24元(大写:贰仟陆佰柒拾伍元贰角肆分),罚款金额4012.86元(大写:肆仟零壹拾贰元捌角陆分)。2024年9月2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不属于统筹自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的行为进行协议处理,涉及医保基金金额2788.95元(大写:贰仟柒佰捌拾捌元玖角伍分),违约金507.47元(大写:伍佰零柒元肆角柒分)。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定点医疗机构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的规定,2024年10月14日向申请人送达《屏边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险中心中止服务协议告知书》(屏医保中心中止告字〔2024〕01号),2024年10月17日,申请人提出书面陈述申辩书,2024年10月18日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申辩,被申请人再次集体讨论。同日制作《屏边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险中心中止服务协议决定书》(屏医保中心中止决字〔2024〕01号)并送达申请人。上述行为及事实有《2024年度红河州屏边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移交清单、回执、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进展情况告知书、红河州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医保行处字〔2023〕02号)、红河州医疗保障局涉嫌犯罪线索移送涵(红医保涉移字〔2023〕第01号)、屏边县医疗保险中心违约责任处理决定书(屏医保中心违约处字〔2023〕03号)、屏边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医保行处字〔2024〕第003号)、屏边县医疗保险中心违约责任处理决定书(屏医保中心违约处字〔2024〕05号)等证据证实,本机关予以认可。
第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屏边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险中心中止服务协议决定书》(屏医保中心中止决字〔2024〕01号)程序合法。2024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屏边县公安局《侦查进展情况告知书》,2024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根据《2024年度红河州屏边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第壹佰零贰条:“违约行为涉及以下情形,甲方应当进行集体审议或者讨论:(一)需要关闭医保支付系统、中(终)止服务协议的”的规定,对申请人中止医保服务协议相关事宜进行集体讨论。2024年10月14日向申请人送达《屏边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险中心中止服务协议告知书》(屏医保中心中止告字〔2024〕01号),2024年10月17日,申请人提出书面陈述申辩书,2024年10月18日针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申辩,被申请人再次集体讨论。同日,制作《屏边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险中心中止服务协议决定书》(屏医保中心中止决字〔2024〕01号)并送达申请人。
第四、被申请人作出《屏边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险中心中止服务协议决定书》(屏医保中心中止决字〔2024〕01号),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定点医疗机构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的规定。向申请人作出《屏边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险中心中止服务协议决定书》(屏医保中心中止决字〔2024〕01号),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屏边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险中心中止服务协议决定书》(屏医保中心中止决字〔2024〕01号)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屏边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险中心作出的《屏边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险中心中止服务协议决定》(屏医保中心中止决字〔2024〕01号)。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屏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