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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pbxsfj/2025-00007
  • 发布机构
    屏边县司法局
  • 文号
    屏政行复决字〔2024〕8号
  • 发布日期
    2024-11-25
  • 时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李XX,男,苗族,住址:屏边县白河镇底西村委会双龙潭村26号。

被申请人:屏边县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代表人:杨勇;职务:局长。

联系电话:0873-3221322。

住址:屏边县玉屏镇昆河路(原屏边县税务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屏林罚决字〔2024〕第019号)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27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申请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屏林罚决字〔2024〕第019号),给予申请人从轻、减轻处罚。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屏林罚决字〔2024〕第019号)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该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2023年12月4日在白河镇喀东线K8984+50米处被屏边县公安机关查获非法猎捕购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10只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携带的画眉鸟有1只是申请人在家中时自己来到申请人家的,有1只是8年前买的,有5只是查获当天买的,有1只是在屏边买的,有1只是在蒙自购买的,所以申请人携带的画眉鸟是9只,并不是10只。二、申请人没有文化,法律意识淡薄,才按照当地风俗饲养画眉鸟,触犯了相关法律规定,望给予申请人从轻、减轻处罚。申请人系苗族,苗族自古以来有养鸟、斗鸟的风俗习惯,申请人饲养画眉鸟不是为了猎杀,也不是为了出售,申请人购买画眉鸟有部分是为了放生到森林中,有部分是饲养听画眉鸟的叫声,申请人没有犯罪故意或者故意违法等事实,被申请人在对事实不清和认定事实错误的前提下对申请人罚款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处罚过重,因申请人年事已高,并且违法事实对社会危害不大,希望给予申请人从轻、减轻处罚。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屏边苗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屏林罚决字〔2024〕第019号)1份。

2.李树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且程序合法。(一)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罚。”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规定,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行政辖区内非法猎捕购买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被申请人有权对申请人非法猎捕购买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被申请人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二)行政处罚程序合法。1.立案及调查程序合法。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第二款“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违法行为发生;(二)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及第二十五条“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的规定,被申请人2024年6月28日,接到《屏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屏检刑行意〔2024〕12号)移送:申请人涉嫌非法猎捕购买画眉鸟的违法案情线索,接到线索后,被申请人填写《林业行政案件受理登记表》,报承办部门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案件线索进行调查核实。2024年7月5日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屏林罚立字〔2024〕第019号),报承办部门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指定执法人员黄正华、杨国忠为办案人员。2024年8月12日,委托办案单位屏边县综合行政执法三大队及被申请人办案人员黄正华、杨国忠对申请人制作了询问笔录,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2.案件调查终结程序合法。2024年8月22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关于“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的规定,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报承办部门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终结调查。3.被申请人审核审批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再交由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之规定,2024年8月22日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被申请人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制审核,2024年9月2日召开屏边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案件案审委员会讨论,被申请人严格执行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意见。4.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充分告知了申请人相关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之规定,被申请人2024年9月11日对申请人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及《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5.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林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之规定,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屏林罚决字〔2024〕第019号),并于2024年9月20日送达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调查核实,2023年12月4日,申请人在屏边县白河镇喀东线K8984+50米处被屏边县公安机关查获非法猎捕购买画眉鸟10只,其中6只于2023年12月4日购买,1只于10年前购买,2只于2021年购买,1只于2022年在昆河米轨铁路387站点自家房子处猎捕。10只画眉鸟经屏边县公安局委托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红公司鉴环<环损>字〔2023〕75号),该物种为:鸟纲雀形目噪鹛科画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数量(活体10只),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令〔2017〕第46号),第四条“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该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的倍数核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之规定,画眉的基准价为:1000元/只,10只画眉整体价值为:10只×1000元/只×5倍=50000元。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之规定。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屏边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屏边县公安机关制作讯问笔录、指认笔录、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红公司鉴环<环损>字〔2023〕75号)、屏边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屏检刑不诉〔2024〕31号)、屏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屏检刑意〔2024〕12号)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为证。(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违法主体认定清晰。经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核对,与本人身份相符,且申请人承认上述非法猎捕、购买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的事实。(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处10只画眉整体价值2倍的罚款:50000元×2倍=1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2.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1份。

3.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黄正华、杨国忠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

5.屏边苗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委托书1份。

6.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红公司鉴环<环损>字〔2023〕75号)1份。

7.屏边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屏检刑不诉〔2024〕31号)1份。

8.屏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屏检刑行意〔2024〕12号)1份。

9.屏边县公安局对申请人制作的指认笔录2份及现场指认照片20张。

10.屏边县公安局对申请人制作的询问笔录3份。

1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及笔录询问现场照片各1份。

12.林业行政案件受理登记表1份。

13.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1份。

1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份。

15.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1份。

16.屏边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案件案审委员会审议记录1份。

17.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屏林罚听权告字〔2024〕第019号)1份。

18.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屏林罚权告字〔2024〕第019号)1份。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

2023年12月4日,申请人在屏边县白河镇喀东线K8984+50米处被屏边县公安机关查获画眉鸟10只(其中6只于2023年12月4日购买,1只于10年前购买,2只于2021年购买,1只于2022年在昆河米轨铁路387站点自家房子处猎捕),10只画眉鸟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屏边县公安局2024年3月21日以申请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将案件移送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屏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请人非法擅自买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申请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决定对申请人不起诉。并于2024年6月28日向被申请人发出检察意见书(屏检刑行意〔2024〕12号),建议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非法猎捕购买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进行立案,立案后按程序开展调查,经法制审核、案审委员会讨论,向申请人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屏林罚听权告字〔2024〕第019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屏林罚权告字〔2024〕第019号)等,2024年9月20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作出对申请人处10只画眉整体价值2倍罚款的行政处罚:50000元×2倍=1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屏林罚决字〔2024〕第019号)认定申请人非法猎捕购买10只画眉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申请人猎捕购买画眉鸟的行为是否在2年内发生的事实不清。被申请人在核算申请人非法猎捕购买野生动物整体价值时按照10只计算,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屏林罚决字〔2024〕第019号)罚款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屏林罚决字〔2024〕第019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屏边苗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屏林罚决字〔2024〕第019号)。

2.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屏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