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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pbxsfj/2025-00006
  • 发布机构
    屏边县司法局
  • 文号
    屏政行复决字〔2024〕10号
  • 发布日期
    2024-12-04
  • 时效性
    有效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马XX,男,苗族,住址:屏边苗族自治县白云乡马马村委会毛木树村。

被申请人: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杨伟亮;职务:大队长。

联系电话:0873—3221396。

住址:屏边县玉屏镇卫国路13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公<交>行罚决字〔2022〕5325232600036318号)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7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申请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公<交>行罚决字〔2022〕5325232600036318号)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3日22时23分,驾驶车牌号为云G689E0的机动车,在喀纳斯-东兴(喀东线)8949公里50米时遇执勤交警查获,并对申请人进行酒精测试,被判定“申请人饮酒驾驶”。一是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定出示执法证,故执法过程违法。二是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来进行检测,故程序违法。三是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开启警灯,故违法。四是被申请人在处罚之前未告知申请人听证的权利,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五是被申请人从未明确告知复议的权利内涵和如何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即程序问题。六是申请人驾驶的机动车没有造成任何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未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存在严重的程序错误,应依法撤销,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公<交>行罚决字〔2022〕5325232600036318号)。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关于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陈述证明1份。

4.复议申请人自述1份。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2022年8月13日,被申请人执勤民警在屏边县喀纳斯-东兴(喀东线)8949公里50米处开展夜查工作。22时23分许,申请人驾驶云G689E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此,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使用酒精测试仪对其测试,测试结果为42mg/100mL,申请人对呼气结果无异议。执勤民警现场开具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交给申请人,申请人驾驶的云G689E0号小型轿车,由申请人的朋友于当日到查处现场代其驾回。2022年8月19日10时49分申请人到被申请人违法处理办公室接受处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询问结束后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对其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其作出暂扣6个月驾驶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后经被申请人领导审批后,办案民警制作了编号为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公<交>行罚决字〔2022〕5325232600036318号),对申请人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法于2022年8月14日进行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前进行了处罚告知,最后经审批于同年8月19日作出《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公<交>行罚决字〔2022〕5325232600036318号),并现场送达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得当

申请人在明知自己饮酒的情况下,依然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2022年8月19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按照该条款最低的裁量标准对申请人作出处罚,且上述处罚决定未超出被申请人的自由裁量权范围,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得当。

综上,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的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公<交>行罚决字〔2022〕5325232600036318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2.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公<交>行罚决字〔2022〕5325232600036318号)复印件1份。

3.被申请人领导审批表复印件1份。

4.受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

5.行政案件立案决定书1份(屏公<交>行立字〔2022〕153号)。

6.办理注销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编号:〔2022〕第53252201900056号)复印件1份。

7.查获经过复印件2份。

8.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

9.公安交通执法审批表复印件1份。

10.酒后驾驶判断结果复印件1份。

11.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1份。

12.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记录复印件1份。

13.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

14.现场照片复印件5张。

1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6.申请人驾驶证复印件1份。

1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复印件1份。

1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复印件1份。

19.驾驶人违法查询复印件1份。

20.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

2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1份。

2024年11月27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公<交>行罚决字〔2022〕5325232600036318号)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至本机关。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

云G689E0小型轿车为申请人购买所有。2022年8月13日22时23分许,申请人驾驶云G689E0小型轿车行驶至屏边县喀纳斯-东兴(喀东线)8949公里50米处遇开展夜查工作的被申请人交警执法检查。执法交警对申请人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42mg/100ml,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申请人对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并签字确认。执法交警当场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开具《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告知申请人15日内到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和法律救济途径,申请人对凭证内容无异议并在凭证上签字。2022年8月19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屏边县交通警察大队就2022年8月13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接受处理。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4日进行立案,2022年8月19日,被申请人办案交警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同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放弃陈述和申辩。2022年8月19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确认。申请人提出的2024年11月9日才知晓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2.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公<交>行罚决字〔2022〕5325232600036318号)复印件1份。3.被申请人领导审批表复印件1份。4.受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5.行政案件立案决定书1份(屏公<交>行立字〔2022〕153号)。6.办理注销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编号:〔2022〕第53252201900056号)复印件1份。7.查获经过复印件2份。8.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9.公安交通执法审批表复印件1份。10.酒后驾驶判断结果复印件1份。11.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1份。12.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记录复印件1份。13.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14.现场照片复印件5张。1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6.申请人驾驶证复印件1份。1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复印件1份。1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复印件1份。19.驾驶人违法查询复印件1份。20.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2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本机关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人于2022年8月19日收到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公<交>行罚决字〔2022〕5325232600036318号),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确认,申请人应于2022年10月19日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提出行政复议,已超过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屏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