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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屏边苗族自治县乡风文明促进条例实施办法》意见的通告

来源:屏边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5-09-19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屏边苗族自治县乡风文明促进条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牵头起草了《屏边苗族自治县乡风文明促进条例实施办法》,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请于9月29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反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人:韦公朝,联系电话:0873-3221803,电子邮箱:175377208@qq.com。

附件:屏边苗族自治县乡风文明促进条例实施办法




2025年9月19日      



附件:

屏边苗族自治县乡风文明促进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乡风文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乡风文明建设活动是以居民为主体,通过宣教创新、文化活化、制度约束、服务供给四维联动,将文明理念转化为日常实践的活动。旨在提升居民的思想道德水平、改善社会风气、传承优秀文化,促进社会科学、健康、文明、和谐、有序发展。

第三条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倡导与规范、教育与治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由县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牵头,制定乡风文明促进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分工。

第四条 开展乡风文明促进工作中所需的经费由牵头单位负责,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实用、适度分年度给予保障。

第五条 县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负责将乡风文明促进工作纳入宣传思想文化工作要点、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精神文明创建考评内容,明确目标任务,每半年对牵头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定期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汇报全县总体推进落实情况。

县级有关部门,牵头督促推进所负责的乡风文明促进有关年度计划工作,每半年报告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做好本单位、本系统乡风文明促进有关工作。

乡(镇)党委、人民政府每半年研究部署乡风文明促进工作,组织推动工作落实。

村(居)民委员会每半年组织开展自评自验,及时反馈突出问题。

第六条 县级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每年至少深入挂联乡镇、村(居)民委员会1次,开展《条例》《实施办法》宣讲活动。积极动员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广泛宣传《条例》《实施办法》,参与乡风文明促进工作的教育、引导等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负责辖区内爱国主义教育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一)每年至少开展1次宣传教育活动,综合运用电视、广播、微信、抖音等线上平台,以及宣传栏展示、专题讲座、组织村(居)民开展活动等多种线下形式,广泛宣传革命先烈英雄事迹,弘扬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普及正确的历史、民族、国家文化和国防知识。

(二)督促、指导辖区内各级中小学校结合实际开设包括传统文化、革命历史、国家发展、烈士事迹、国防教育等内容的爱国主义教育课程;具备条件的学校,每学年至少组织1次师生到屏边烈士陵园、加衣秋收武装暴动旧址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八条 持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一)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省州驻屏单位、各企事业单位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践行《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公约》,在重要纪念日、民族节庆活动中组织开展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

(二)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省州驻屏单位、各企事业单位要常态化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持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

(三)各乡镇要引导各村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四)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有关单位要教育引导各族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社会和谐稳定。

(五)县委政法委、县委社会工作部、县公安局要加强协调联动,严厉打击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恐怖主义势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

(六)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要及时总结创建中的典型经验和案例进行推广学习。

第九条 县委统战部、县教育体育局、县民宗局负责全面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一)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省州驻屏单位、各企事业单位要带头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召开会议、举办活动、制发文件要统一使用普通话及规范汉字。

(二)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歧视、阻碍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本民族语言文字;不得破坏、诋毁民族传统文化和相关文化遗产。对破坏民族传统文化和文化遗产的,由相应管理单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要求其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十条 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保护传承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工作,组织开展传统文化创新创作、培养优秀传承人才。牵头搭建平台促进地区文化交流活动,推动各民族之间的传统文化交流与融合。

(一)每年举办苗族花山节、壮族花米饭节等传统节庆活动。

(二)鼓励在节庆活动中举办打陀螺、对山歌、跳掌、摔跤、打鸡毛毽、斗牛、斗鸡等民族传统项目。

(三)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开发苗族刺绣、蜡染等具有屏边民族特色的文创产品,促进民族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四)建立健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基层文化、广播电视等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保障正常运行;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利用,提升服务效能,丰富乡村文化生活。

(五)大力推进文化惠民工程,每年组织开展“送戏下乡”“戏曲进乡村”等农村群众性文化活动,支持创作反映农民生产生活和乡村振兴实践的优秀文艺作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满足乡村居民基本文化需求。

(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挖掘优秀民族文化,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文学、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滴水苗城建设芦笙、刺绣等非遗工坊,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传承培训等活动。

第十一条 各乡镇,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持续规范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建住房行为。

(一)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且宅基地面积符合标准的村(居)民户,予以审批许可。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村(居)民户,予以审批许可。

(三)乡(镇)人民政府对因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予以审批许可。

(四)县自然资源局要严格遵循“依法合规、保障权益、程序规范”原则,对因国家或者集体实施城市规划、乡镇村庄规划等,需要拆迁安置的村(居)民户;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拆迁安置的村(居)民户,按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五)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要按职责加强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禁止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此处参照《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里面第二十六条);禁止个人或以公司名义到农村变相购买宅基地建别墅或私家庄园情况出现;禁止破坏生态,大拆大建、大开大挖,毁山砍树、填水毁塘;禁止未批先建,占耕占地建房;禁止占生态红线、基本农田建房;禁止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禁止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等违规建房行为。

(六)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要牵头制定奖励措施,鼓励严格执行规定、积极监督举报、主动退出闲置宅基地的单位和个人。

(七)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管制措施,对违规建房,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和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二条 各乡镇、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要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加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力度,不断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一)各乡镇要按户籍人口数量比例在每个自然村配备1名以上保洁员,负责公共区域清扫、公厕日常保洁及设施日常维护。保洁员的工资采取绩效方式进行发放,将其工资的10%-20%作为绩效部分,根据工作考核结果年底进行浮动发放。每月1次组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卫生整治公益活动,常态化开展村庄清洁行动。

(二)村(居)民委员会要每月1次组织庭院清扫、公共区域绿化、公共设施维护等活动。

(三)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要牵头制定奖补措施,对工作突出的村(居)民委员会,优先安排政策、资金、项目支持;对村(居)民个人,优先安排个人技能培训项目支持。

第十三条 县委宣传部牵头、各乡(镇)党委和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引领社会文明新风尚。

(一)远离毒品与赌博。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参与并指导各乡镇每年至少组织1次毒品和赌博危害相关知识或禁毒禁赌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宣传毒品和赌博的危害,引导身边人远离毒品、拒绝赌博;鼓励村(居)民发现举报涉毒、涉赌线索。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辖区内涉毒、参赌历史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县公安局要参照《云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设立举报热线和奖励基金,对举报贩毒、吸毒、赌博行为且线索属实的居民,给予现金奖励。

(二)适度饮酒。在日常社交及宴席等场合,倡导适量饮酒、健康饮酒,带头摒弃过量饮酒的不良观念,自觉规范酒后行为;聚会饮酒时,主动提醒他人控制饮酒量,不强行劝酒。

(三)遵守噪声管理。在日常生活中,合理安排娱乐、装修等可能产生噪音的活动时间,避免在居民休息时段进行产生较大噪音的行为;使用音响、乐器等设备时,控制音量,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大力倡导践行诚信理念,督促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做到明码标价、不缺斤少两、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在人际交往和合同履约等方面,坚守诚信原则,信守承诺,不弄虚作假、失信失约;主动参与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诚信建设活动,争做诚信模范。

(五)县妇联要加强家庭教育,在家庭生活中,倡导节约水电、珍惜粮食,反对铺张浪费,合理规划家庭开支;积极参与技能培训,提升自身创业就业能力,通过勤劳双手创造财富,自力更生改善生活条件;鼓励自主创业,并带动周边群众共同致富。

(六)县委政法委要将违法违规人员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公开曝光其行为,限制其贷款、信用卡申请、乘坐高铁、飞机等行为。

第十四条 县民政局负责推进文明婚庆工作,倡导现代文明婚庆礼俗新风。

倡导婚事新办、嫁娶从简,自觉抵制高额彩礼、奢侈婚礼、低俗婚闹、利用婚嫁敛财和利用彩礼干涉婚姻自由。

第十五条 县民政局负责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引导各村完善村规民约,践行“厚养薄葬”,破除土葬占地、丧事铺张等旧俗。

(一)倡导厚养薄葬、丧事简办、文明治丧和低碳殡葬、人文殡葬、绿色殡葬、阳光殡葬新风。抵制薄养厚葬、跟风攀比、大操大办。

(二)修建大型墓、豪华墓和‘活人墓’‘住宅式’坟墓等行为,按用地管理权限,分别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恢复。

(三)禁止散埋乱葬,屏边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死亡人员应当实行火化,但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当尊重,自愿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除交通不便,不便于运输遗体的山村居民外,符合火化的居民遗体一律火化。

(四)禁止丧葬用品经营户销售不易降解塑料祭祀物品和超规格、超标准墓碑及坟墓附属品。引导村(居)民通过敬献鲜花、植树绿化、家庭追思、网络祭祀等方式开展文明祭奠、低碳祭扫。

第十六条 县委宣传部统筹倡导文明新风,各乡镇规范村(居)民喜庆活动。

(一)满月、周岁、祝寿、升学、乔迁等倡导以家宴为主,避免过度奢华;控制宴席的组织频率与过度宴请,提倡节俭、简约的方式。

(二)庆祝活动禁止过量燃放烟花爆竹,减少噪声与环境污染,提升文明内涵。

第十七条 县妇联、各乡镇要通过传统文化教育和现代教育相结合,鼓励和引导村民积极树立家庭文明观念,培育、传承良好家风家训。

(一)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相互尊重、彼此关爱、勤俭持家,摒弃重男轻女封建思想,共同抚养和保护未成年子女。

(二)子女孝敬父母、关爱老人,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等赡养义务。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不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四)家庭成员相互尊重、和谐共处,不实施家庭暴力,不歧视、侮辱、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互谦互让、互帮互助,关心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六)县妇联要统筹制定家庭文明建设奖惩措施,组织开展“文明家庭”“最美系列”评选活动;县民政局要结合职能,优先对接文明家庭及个人救助措施;县妇联要开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宣传,主动参与家庭矛盾调解,协调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违法行为;村(居)民委员会要配合做好先进家庭和个人评比推荐、上报违规线索、日常宣传引导等工作。

(七)表现突出的个人,相同条件下,优先推荐入党、参军,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八条 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民宗局负责倡导全民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抵制邪教的良好社会风气,共同促进社会文明发展。

(一)通过加大对村(居)民的培训、宣传,充分利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农村农家书屋等,让村(居)民营造崇尚科学、学习科学、运用科学的良好氛围。

(二)宗教信仰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民宗部门批准的合法宗教场所按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着宗教或气功的幌子欺骗、诱惑、胁迫和恐吓他人,实施精神控制,开展邪教活动。

(三)公安部门要打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依法追究屡教不改组织者和参加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县委网信办负责网络文明建设工作。

(一)深入开展网络法治宣传教育,利用线上线下多种渠道,提升网民法治意识,引导网民自觉遵守网络法律法规,让法治成为网络文明建设的坚实保障。

(二)加强对各类网络平台的内容审核监管,督促县域媒体平台严格落实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从源头上遏制不良信息的传播。

(三)针对短视频、直播、社交群组等重点领域,加大巡查力度,对传播低俗、色情、暴力、恐怖等有害信息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必要时报经上级网信部门审批后及时关停违规账号、下架问题内容。

(四)建立网络内容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广大网民积极参与网络内容监督,拓宽举报渠道,提高举报处理效率,形成全民参与、共同净化网络信息环境的良好局面。

(五)协调公安部门打击网络赌博活动、制造散布网络谣言、虚假宣传、庸俗低俗直播等行为。

第二十条 县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志愿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一)组织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成立环境整治、文化传承、科技助农、关爱服务、政策宣讲、纠纷调解的志愿服务队伍,确保每个行政村(社区)注册志愿者人数占常住人口比例不低于20%。参照年度重要节日节点志愿服务活动清单,结合实际开展各项志愿服务活动,并记录在中国志愿服务网。

(二)推动志愿服务精神融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形成共同价值观。

(三)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结合本部门业务,每年至少开展1次面向志愿者的通用技能培训或专业领域培训;每年至少策划1个志愿服务项目品牌,总结1个志愿服务案例在全县通报表彰;各村(居)民委员会至少有1名优秀志愿者参与村务议事、担任村规民约监督员、共建理事会成员,营造“我志愿,我光荣”的氛围。

(四)对年度志愿服务工作比较突出的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在评优评先、项目支持上给予倾斜;对年度服务时长达到100小时以上且表现突出的志愿者,颁发证书,优先入党、参军、推荐就业。

(五)对存在弄虚作假记录志愿服务时长的组织或个人,一经查实,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并清零虚假记录时长。

(六)对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混乱、群众反映差的志愿服务组织,由主管部门指导整改,整改无效的可建议注销或重组。

第二十一条 县委政法委牵头负责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和走访慰问见义勇为英雄和先进分子,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营造全社会崇尚见义勇为行为的浓厚氛围。

(一)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表彰工作由县委政法委统筹,按照乡(镇)收集呈报、县公安局对事迹进行调查认定、县人民政府表彰的程序进行。

(二)县委政法委按照财务程序对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进行奖金发放,发放标准及措施参照《云南省见义勇为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督促指导乡(镇)、村(社区)将环境卫生整治、婚丧嫁娶、宴席操办、家风家教等与乡风文明建设有关的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做好村民议事会、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等自治组织的组建及管理工作。

(一)督促指导各村(居)民委员会依法依规成立‘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禁毒禁赌会、红白理事会’(简称‘四会’),并推动‘四会’实质性运转,并完善村规民约。村民议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议事协商会议,围绕村内重大事项(如项目选址、资金使用、村规民约修订、公共设施管理)进行讨论、提出建议。会议记录规范存档;道德评议会: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集中评议活动。评议内容聚焦村内好人好事、文明新风(如孝老爱亲、邻里互助、诚实守信)及不文明现象(如铺张浪费、不赡养老人、环境卫生差)。评议结果通过“红黑榜”等形式在村内公示;禁毒禁赌会:常态化开展禁毒禁赌宣传(如张贴海报、发放资料、微信群提醒)。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线索摸排或重点区域巡查。发现涉毒涉赌线索及时报告;红白理事会:介入本村婚丧嫁娶活动。事前主动上门宣传引导节俭标准(按照婚丧嫁娶规定)。事中提供必要协助(如场地、人员协调),监督执行情况。事后做好登记备案。每年至少组织2次移风易俗主题宣传活动。

(二)对运行规范、作用发挥突出、群众认可的“四会”,在村级活动经费、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考虑。对“红白理事会”引导节俭办宴成效显著的村,给予专项工作经费奖励。

(三)对组织涣散、长期不开展活动、群众意见大的“四会”,由乡(镇)进行整顿,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建议按程序调整组织成员或重组;

第二十三条 县委宣传部负责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管理工作。

(一)督促指导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常态化开展文明实践活动。

(二)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文明村镇、文明校园等文明创建培育。聚焦基层一线、重点领域,在辖区内挖掘选树一批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先进典型,并通过媒体、村镇公示栏、社区活动等形式,广泛宣传先进典型的事迹,带动更多人学习模范人物,形成“比、学、赶、超”良好氛围。

(三)县妇联督促指导乡(镇)、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文明家庭宣传选树活动。

(四)对于获得荣誉的个人或家庭,除了进行表彰外,在就业招聘、征兵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激励广大群众向榜样学习。

第二十四条 县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县风文明促进工作考评制度,将乡风文明促进工作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精神文明创建考评。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多渠道的举报机制,方便群众进行举报,鼓励村(居)民参与劝阻和举报不文明行为,举报和投诉后,政府应及时处理和回复处理结果,确保村民对问题的解决有反馈。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在乡风文明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由县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申报,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之内容,在精神和物质方面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乡风文明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