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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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pbxzfhcxjsj/202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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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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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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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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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文字解读《屏边苗族自治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屏边苗族自治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于2026年1月20日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经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建筑垃圾存在产生、利用、处置等底数不清问题,缺乏常态化调度和监督管理机制,且我县目前暂无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场所,难以实现对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的全时段监管,为加快构建建筑垃圾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促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实现建筑垃圾规范管理,维护良好环境卫生,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基本概念
(一)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加强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全流程监管,规范管理防止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减少建筑垃圾对土壤、水体和空气的污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利用,鼓励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二)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办规〔2024〕4号)及《红河州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三)建筑垃圾的概念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工程渣土(弃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管理对象与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管理对象
1.产生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居民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
2.运输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
3.处置者: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如专用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场)的运营单位。
(二)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1.地域范围:适用于屏边县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
2.行为范围:涵盖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全流程。
四、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一)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原则及核准
1.处置原则: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优先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鼓励资源化利用,确保无害化处理。谁产生谁负责,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鼓励采用综合利用产品。
2.处置核准: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需在开工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提交处置方案、运输协议等材料。包括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路线、消纳场所等。
(二)处置建筑垃圾的运输及场所管理
1.运输管理:运输车辆须具备安装耐磨柔性篷布或符合标准的密闭苫盖材料、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保持车身整洁,防止遗撒。运输需按核准的路线和时间进行,不得擅自变更。
2.消纳场及资源化利用场管理:场所设置包括专用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场地,需符合规划要求。消纳场及资源化利用场须具备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设备,并落实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监督建筑垃圾处置行为,县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协同监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包括未经核准擅自处置、超范围处置、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等。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违规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措施。
六、文件施行日期
该文件于2026年1月20日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屏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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