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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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pbxrdbgs/2026-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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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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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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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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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文字解读《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办法》
现将《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立法是推进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实施,地方立法在推进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近年来,国家和省、州立法制度不断完善。2023年3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正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和要求。2024年1月,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25年1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通过《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这些上位法的修订,对地方立法程序、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位法精神,主动适应新形势下立法工作新要求、新任务,制定《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办法》十分必要。该办法的制定,有助于:一是规范我县立法活动,确保立法工作有章可循;二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使立法更精准反映民意、服务发展大局;三是提升立法效率,及时回应经济社会发展法治诉求;四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让立法过程更透明、更接地气;五是充分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为屏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因此,制定本办法对于全面推进法治屏边建设、提升县域治理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制定《办法》的过程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安排,2025年5月由县人大民族外事侨务委员会负责办法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为确保办法质量,更具可操作性,起草组先后深入学习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云南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规定》《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上位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于7月完成办法框架搭建与具体条款初步拟定工作。9月,起草组在充分借鉴省内外兄弟自治县立法办法制定先进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县具体情况对办法进行首轮集中修订完善。同时,就办法名称拟定、核心条款设置等关键内容,专门征求省、州人大相关委员会的专业意见,于11月上旬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11月中旬,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正式发函,向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县级有关部门及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广泛征求意见。针对收集到的反馈建议,起草组逐一进行梳理分析、逐条研究论证,对办法开展多轮修改完善,最终几易其稿。12月17日,经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104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办法》的制定依据及主要内容
《办法》的制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充分借鉴省内外有关自治县人大立法办法的成熟实践经验,确保立法的合法性与科学性。
《办法》共七章四节四十三条,结构完整,内容充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6条)。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强调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科学、民主、依法立法原则,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面融入民族立法全过程各方面,确保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第二章立法权限(2条)。明确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规定可以依照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规定作出变通。
第三章立法准备(2节12条)。第一节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7条):规范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调整程序,明确立法项目提出主体、立项论证要求,规定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书,10月底前研究通过后上报省州人大。第二节条例案起草(5条):明确起草主体、特殊条例案起草方式和起草过程中的调研、征求意见、提请审议等要求,以及党内报批程序有关规定。
第四章立法程序(2节9条)。第一节条例案的提出(3条):明确大会期间提案主体为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代表联名,规定提案材料要求和闭会期间提出方式。第二节条例案的审议和表决(6条):对审议、表决、撤回等环节作出规定,特别明确自治条例案应当经2次常委会审议后提请大会表决;单行条例案一般经2次常委会审议后提请;调整事项单一或修改内容较少、意见一致的可1次审议后提请;分歧较大的可经3次审议后提请。代表大会审议时,草案稿提前印发代表,经代表团审议、主席团讨论形成表决稿后,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报批、公布及解释(4条)。规范条例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程序、提交材料、批准后公布施行和报送备案等事项,确保立法程序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第六章其他规定(9条)。对条例解释权限、实施配套规定、立法后评估、条例清理、立法宣传及立法队伍建设等作出补充规定。
第七章附则(1条)。明确办法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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