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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
  • 索引号
    pbxrdbgs/2025-00013
  • 发布机构
    屏边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12-22
  • 时效性
    有效

文字解读《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现就《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依据

2022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地方组织法》;2025年3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正《代表法》,国家层面立法为代表履职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今年以来,省、州相继制定出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代表建议处理工作的操作规范与具体要求。为切实保障屏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不断提高代表建议处理工作的质量与规范化水平,结合我县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参照《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办法》的制定实施,将进一步规范代表建议提出、交办、承办全流程管理,切实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有效提升办理工作的质量与效率。通过明确责任分工、健全督办机制、规范公开要求,持续强化办理实效,推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对于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助力县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为确保《办法》符合我县人大工作实际、兼具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于11月初启动《办法》草拟工作,在深入研读上位法规定、借鉴省州相关工作经验并结合我县代表建议办理实践的基础上,完成了《办法》初稿。为广泛凝聚共识、提升《办法》质量,代表工委于11月6日至11月10日,书面征求了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各专委及常委会各工委(室)的意见建议,并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逐条梳理、系统研究,充分吸纳合理建议,对《办法》内容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三条。

第一章(第一条至第五条)总则。包括制定依据、定义、指导思想和各方职责。

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一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包括建议提出的范围、要求、内容和方式,明确建议提出需一事一议。列明8类不受理情形,规定会议期间、闭会期间代表建议受理机构以及代表建议的撤回。

第三章(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明确交办原则,交办时限,规范分办、会办及退办流程。

第四章(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四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明确承办单位责任,细化办理原则。规定办理时限、办理方式以及A、B、C三类办理结果分类标准,规范答复格式、续办续复及不满意重办程序。

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重点督办。明确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重点督办建议,实行常委会领导牵头督办、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跟踪督办、“一府一委两院”分管领导领办机制。规范督办方式。

第六章(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完善视察、评议、询问、满意度测评等监督手段。明确办理情况报告、视察报告印发范围以及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将办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依据等内容。

第七章(第三十三条):附则。明确施行时间,规定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