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19-04579
-
发布机构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9-05-22
-
时效性有效
解读《屏边荔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一、什么是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识别某一产品来源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领土内某一地区或地方的标志,该产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因此,地理标志主要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即是该产品的产地标志。地理标志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对于保护我国民族精品和文化遗产,提高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附加值和在国外的知名度,扶植和培育民族品牌,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可持续发展,增强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什么是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既包括植物及其产品,也包括动物及其产品。根据是否经过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标准可分为两大类:一种是未经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来自该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即初级产品),如文山三七、陕西苹果、海南文昌鸡;一种是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该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如建水紫陶、五粮液、平遥牛肉。
三、“屏边荔枝”什么时间被批准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于2016年2月1日发布《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赣南茶油等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16年第9号)》,批准屏边荔枝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四、制定《屏边荔枝地理标志产品管理保护办法》意义是什么
《屏边荔枝地理标志产品管理保护办法》的实施,能有效保护好屏边荔枝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其生产、经营秩序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监督管理,保证屏边荔枝所固有的质量、品质、声誉及其特色,维护屏边荔枝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作用,促进屏边荔枝产业健康发展。
五、屏边荔枝的保护范围
屏边荔枝的保护范围为《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赣南茶油等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16年第9号)》批准的范围,即屏边县辖行政区域。
六、屏边荔枝地理标志的所有权属于谁
屏边荔枝地理标志的名称和专用标志的所有权属于屏边县人民政府,专用标志的使用实行核准制度,未经核准、注册登记和公告的不得使用专用标志。
七、如何申请使用屏边荔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屏边荔枝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屏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农户申请持身份证等合法有效的证件;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四)生产者产地情况和产品简介。
屏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受理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勘。初审合格的,出具产品出自产地保护范围的证明和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审;复审合格的,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复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终审;终审合格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给予注册登记并向社会公告,申请人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初审、复审、终审不合格的,分别由屏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获准使用屏边荔枝专用标志后如何使用专用标志,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标注专用标志的规格、式样须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09号)的规定,专用标志由比例图案加注“屏边荔枝”文字组成。专用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有权在其生产的屏边荔枝产品标签、包装、说明书、广告和相关经营、展销场所以及相关活动中使用专用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本年度专用标志使用计划和上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情况、产地变更情况,报屏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查。
九、侵犯屏边荔枝地理标志权利人权利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侵犯屏边荔枝地理标志权利人权利的行为主要:
(一)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
(二)转让、出租、出借专用标志的;
(三)使用与屏边荔枝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屏边荔枝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十、出现哪些行为,屏边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专用标志使用者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专用标志
(一)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
(二)产品未达到屏边荔枝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的;
(三)产品质量连续2次以上(含2次)被监督抽查为不合格的;
(四)连续2年未在受保护的屏边荔枝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五)在屏边荔枝的生产、销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在限期内整改合格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其继续使用专用标志。经整改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逐级报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