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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3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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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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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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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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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解读《关于林业“三定”工作中正确解决国家与集体、个人之间山林权争议问题的决定》
为了正确解决国家与集体、个人之间山林权争议问题,1982年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前卫林场共同制定了《关于林业“三定”工作中正确解决国家与集体、个人之间山林权争议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行林地的管理,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红河州前卫林场根据上级党委政府的统一规划,分别在屏边县新现、新华两个乡镇发展人工杉、松用材林三万多亩。由于历史原因,手续不够完备,有些山权未划定,加之占地之前与村、社的协调不够,出现了同一地块上有国家、集体、个人界线不清互相重复造林的情况,出现了国家、集体、林农之间的林地争议,为了促进林区的安定团结,保护森林安全,屏边县人民政府与红河州前卫林场联合制定本决定。
(二)制定依据
《决定》起草的主要依据是本着承认历史,尊重现实,坚持以土改、“四固”或过去达成的协议为基础。从实际出发,坚持按中央、省委的有关规定,林权“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国家、集体、个人互不挤占的原则和指导思想办理。
二、主要内容
《决定》由山权争议问题、林权争议问题、退耕还林问题三部分组成,分别就各种情形作了详细的规定。
(一)山权争议问题。主要明确了关于解决山权争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争议解决的办法。
(二)林权争议问题。主要明确了重复造林,个人在国家划定规划的范围内造林,国家一律不发给个人林木所有证,按“还利不还林”的方式进行管理。
(三)退耕还林问题。主要是明确个人到国有林区毁林开荒,抢占火烧迹地、林中空地,无论数量多少,面积大小全部退耕还林,林权归国营林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