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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1982-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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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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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屏政字〔1982〕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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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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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前卫林场关于林业“三定”工作中正确解决国家与集体、个人之间山林权争议问题的决定
新现、新华公社管委会,新现、鸡黑林区:
新中国成立以来,红河州前卫林场根据上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规划,依靠屏边县新现、新华两个公社的干部群众和林业职工的共向努力,先后在这两个公社发展人工杉、松用材林三万多亩。这对于绿化荒山发展山区经济,推动社队造林都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手续不够完备,有些山权未划定,后期施工过程中有些又突破了原来规划的布局,占了一些土改或“四固定”时巳明确划为乡、(村)或大队、生产队所有的疏林地。轮歇地和牧场。造成林、牧、农用地比例失调。加之占地之前与社、队协商不够,出现了同一块土地上国家、集体互相重复造林和界线不清的情况,造成近几年来国社之间、林农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在土地利用、山林权属上出现了一些争议。在当前的林业“三定”中,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规定,正确、及时地解决这些问题,已成为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重要任务。经林场负责同志和县林业“三定”领导小组的负责同志共同协商,一致认为,解决国社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山林权争议:一是要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二是要坚持按中央、省委的有关规定办事,林权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国家、集体、个人互不挤占。山权坚持按土改、“四固定”确定的经营范围处理;三是有利于调动三个(国家、集体、个人)积极性,促进林区的安定团结,保护森林,发展生产,振兴林业。本着这三条总的原则和指导思想,对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关于山权争议问题
解决有争议的山权问题的原则是:承认历史,尊重现实,坚持以土改、“四固定”或过去达成的协议为基础。经过查明,确有证据证明土改或“四固定”时明确划给乡(村)或社、队经营管理的牧山、柴山、林地、轮歇地,国营林场正式办过征用手续,或征得社、队与当地政府的同意,划归国营林场造林的,不论其手续完备与否,其山权一律归国营林场;国营林业没有办过征用手续,也未征得当地政府和社队同意,单方面在属社队所有和经营的牧场、林地、轮歇地上造了林的,其山权仍应承认属社、队所有,为了解决山林权分裂不便管理的矛盾,有的可以按规定补办征用手续,有的可以按“还利不还林”的原则,实行国社联营,由国营林场将在这些牧场、山林、轮歇地上经营所得收入利润的百分之十返还给有关的社队。具体采取何种办法,由林场与有关的社、队协商确定,签订书面合同,今后共同遵守。
二、关于林权争议问题
解决林权争议问题的原则是:谁造谁有,合造共有。
1.重复性造林问题。国营林场和社队集体先后在同一块土地上多次造林形成争议的林子,首先要明确山权,山权属林场的原则上归国营林场所有,由林场根据社队在同一块土地上造林的次数、成活率、管理扶育情况付给其合理的劳动报酬,山权属集体所有的,其林权原则上归社队所有,应由社队付给林场合理报酬,也可以按照双方在同一林地上种植次数、成活率划分各自所有林子的面积,再根据山权属关系商定调整或联营。
2.凡是个人在属于国家规划造林或国家已经造林的荒山或林地范围内套种间种的林木,国家一律不予承认,不发给个人林木所有证。
3.机关、学校、团体单位,在政府指定的地方种的林木,原则上应归造林单位所有。如机关、学校、团体无力经营管理的,也可归林场所有,并由林场付给造林单位一定的报酬。
4.关于插花山林的调整。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插花山林,要根据等价交换、自愿互利的原则,适当地加以调整。有的可以互相兑换;有的可以入股经营;有的可以作价付款。经过调整,使之联片,以便统一管理。
三、退耕还林问题
凡在七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公布之前,社队在国营林场火烧迹地、林中空地、疏林地上开荒,现巳形成基本农地,无法进行调整的,维持现状,在不扩大耕地面积的前提下,允许包干户继续耕种。但对一些没有形成主要耕地的要坚持退耕还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公布后,特別是大包干到戶后,个人到国有林区毁林开荒,抢占火烧迹地、林中空地和疏林地的,无论数量多少,面积大小,必须在今年秋后全部退耕还林。如包干戶在这部分地上又造了林,其林权应归国营林场所有。无故不退耕还林者,由林、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条款实行经济制裁或向司法部门上诉,追究刑事责任。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前卫林场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州前卫林场代表:胡安和 屏边县代表:王学忠
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五日 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