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1-03828
-
发布机构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12-15
-
时效性有效
解读《屏边苗族自治县农村居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办法》
2013年5月,屏边县人民政府印发《屏边苗族自治县农村居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办法》,于2020年12月28日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是屏边县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和前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村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农村村民建房的热潮也在悄然兴起。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深化农村产权制度、“三权分置”制度改革,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按照新一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屏边苗族自治县农村居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目前屏边县部分农村住宅布局不合理、不科学,农民宅基地刚性需求得不到落实,特别是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以及农村村民乱占耕地建住宅的问题突出。为加强新形势下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红政发〔2013〕3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精神,制定《屏边苗族自治县农村居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6条6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农村宅基地”“户”“农村居民”的概念,申请和审批管理的适用范围。农村宅基地建房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一类区,指屏边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区域(具体范围以县人民政府最新公布实施的《屏边苗族自治县县城总体规划》为准);二类区,指各乡镇(玉屏镇除外)乡集镇所在地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区域;三类区,指除上述一、二类范围以外的区域。明确了一户一宅制度,对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的用地规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第二部分:申请。规定了8种情形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和13种情形不得准予农村宅基地的情况。
第三部分:审批程序。详细规定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的资格条件、需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的程序、审批的流程以及不予批准的情形等具体内容;明确了村委会审查、乡镇政府联审联批、县直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具体职责。
第四部分:监督检查。规定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宅基地法律法规的宣传,并将农村居民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的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和年度用地计划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农村宅基地审批全过程应当坚持“三到场”原则,即受理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人员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条件,并到实地核实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核准农村宅基地面积、位置;住房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五部分:法律责任。分别规定了农村居民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超过批准面积建房的违法责任和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程序批准的法律责任。
第六部分:附则。规定国有农场、林场所属居民点宅基地、建房的申请、审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