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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830
  • 发布机构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2-15
  • 时效性
    有效

解读《屏边苗族自治县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8年5月,屏边县人民政府印发《屏边苗族自治县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于2020年12月28日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以规范管理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州有关通知精神,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群众满意的城市低保工作格局、不断提高城市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以及结合本县情况实际,制定《屏边苗族自治县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目前因屏边县部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等情况,导致部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刚性需求得不到落实保障等问题的存在,为认真做好全县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文件)《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社会救助领域存在问题排查整改的通知》(云民社救〔2017〕4号文件)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屏边苗族自治县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6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

  城市低保严格实行差额发放,分档分类救助:一是将家庭主要劳动力因年老、重度残疾、换重特大疾病、患重度精神病或艾滋病病毒感染导致完全散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难家庭纳入A类保障对象;二是将家庭主要劳动力或家庭成员因患有慢性重病等疾病需长期用药或长期治疗导致家庭生活特困困难的家庭纳入B类保障对象;三是将单亲家庭且同时有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和老年人的家庭及子女就读(大中专以上)费用过高或家庭成员有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过高导致家庭生活比较困难,通过开展临时救助解决不了基本问题的困难家庭纳入C类保障对象。

  第二部分:申请

  规定了以下5种情形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1. 凡居住在我县且持有我县非农业户口的家庭;

  2.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 户籍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城市低保保障条件;

  4. 人户分离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由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未享受低保和在户口所在地拥有财产状况说明,将证明提交给居住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并向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5.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民发〔2020〕35号文件)不予纳入城市低保保障的5种情形,我县民政局综合以上情形制定了以下18种情形不予审批纳入城市低保保障的对象:

  1. 家庭经济状况未如实填报和未授权县家庭经济核对中心进行核查的;

  2.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 申请人拒绝配合管理审批机关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的;

  4.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申请人提供证件、材料不全,管理审批机关难以认定家庭成员户籍、经济收入、财产状况,规定时限内未补充完整的;

  5. 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银行有3万元以上大额存款或高额贷款的;

  6. 家庭拥有汽车或经营机动车辆、工程机械(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二轮摩托车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三轮车除外)等,不论车辆归属,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使用三个月以上的;

  7. 在县城或乡镇街道拥有铺面、将住房出租或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以及对现有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

  8. 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租赁商业门面、店铺,家庭成员属私营企业主或从事服装、家电、百货、餐饮、娱乐及其他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9. 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抚、扶)养权益或父母与子女分户,且存在赡(抚、扶)养义务及能力的家庭;

  10. 离开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1年以上(在校学生除外),家庭或个人财产、收入状况难以核实的家庭或人员;

  11. 财政供养人员的直系亲属(仅限于财政供养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家庭;

  12. 申请人在劳动年龄阶段内,身体健康,有就业劳动能力,不主动寻找工作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3. 申请人有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家庭;

  14. 申请人正在服刑或接受劳教的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15. 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16. 农转城后,还生活在农村,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收入的家庭;

  17. 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金或退休金且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8. 其他经核对调查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家庭。

  第三部分:审批程序

  详细规定了城市低保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资格条件、需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的程序、审批的流程以及不予批准的情形等具体内容;明确了村委会申请受理、乡镇政府审查审核、县直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审批的具体职责。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

  城市低保工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要强化责任,严密组织,切实做好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努力构建制度健全、标准科学、对象准确、操作规范、群众满意的城市低保工作格局。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二是规范宣传,严格政策;三是夯实基础,提高效率;四是加强督导,突出实效。

  第五部分:法律责任

  分别规定了居民家庭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并享受城市低保最低生活保障的违法责任和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程序批准的法律责任。

  第六部分:附则

  规定城市低保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批管理程序,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本实施方案权限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