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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屏政办发
  • 索引号
    000014348/2018-07262
  • 发布机构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屏政办发〔2018〕28号
  • 发布日期
    2021-12-15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修订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屏边县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7日

 

屏边县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版)

2020年12月28日修订

  为认真做好全县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以下简称国发45号文件)、《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社会救助领域存在问题排查整改的通知》(云民社救〔2017〕4号,以下简称云民社救〔2017〕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以规范管理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发45号文件和省、州有关通知精神,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群众满意的城市低保工作格局,不断提高城市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重点内容和具体措施

  (一)规范保障标准补助水平

  城市低保标准按照上级民政部门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严格落实差额发放、分档分类救助

  城市低保严格实行差额发放,分档分类救助:一是将家庭主要劳动力因年老、重度残疾(重度残疾是指二级以上视力残疾、智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和综合残疾人员)、患重特大疾病、患重度精神病或艾滋病病毒感染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纳入A类保障对象;二是将家庭主要劳动力或家庭成员因患有慢性重病(慢性重病是指患有尿毒症、恶性肿瘤、重症肝炎、肝硬化、白血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及后遗症、重症糖尿病、慢性肺心病、股骨头坏死、重度烧伤等疾病)需长期用药或长期治疗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纳入B类保障对象;三是将单亲家庭且同时有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和老年人的家庭及因子女就学(大中专以上)费用过高或家庭成员有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过高导致家庭生活比较困难,通过开展临时救助解决不了基本问题的困难家庭纳入C类保障对象。

  (三)分档救助补助标准

  A类保障对象人均补助标准432元/月(按上级每年提标文件执行);

  B类保障对象人均补助标准332元/月;

  C类保障对象人均补助标准232元/月。

  (四)规范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凡居住在我县且持有我县非农业户口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户籍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城市低保保障条件的,可在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户分离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由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未享受低保和在户口所在地拥有财产状况证明,将证明提交给居住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并向居住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3.其他未共同生活的人员。

  不予审批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1.家庭经济状况未如实填报和未授权县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核查的;

  2.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申请人拒绝配合管理审批机关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的;

  4.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申请人提供证件、材料不全,管理审批机关难以认定家庭成员户籍、经济收入、财产状况,规定时限内未补充完整的;

  5. 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银行有3万元以上大额存款或高额贷款的;

  6.家庭拥有汽车或经营机动车辆、工程机械(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二轮摩托车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三轮车除外)等,不论车辆归属,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使用三个月以上的;

  7. 在县城或乡镇街道拥有铺面、将住房出租或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以及对现有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

  8.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租赁商业门面、店铺,家庭成员属私营企业主或从事服装、家电、百货、餐饮、娱乐及其他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9.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抚、扶)养权益或父母与子女分户,且存在赡(抚、扶)养义务及能力的家庭;

  10.离开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1年以上(在校学生除外),家庭或个人财产、收入状况难以核实的家庭或人员;

  11.财政供养人员的直系亲属(仅限于财政供养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家庭;

  12.申请人在劳动年龄阶段内,身体健康,有就业劳动能力,不主动寻找工作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3.申请人有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家庭;

  14.申请人正在服刑或接受劳教的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15.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16. 农转城后,还生活在农村,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收入的家庭;

  17.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金或退休金且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8.其他经核对调查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家庭。

  (五)规范家庭收入核算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家庭收入主要有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按其提出申请前12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核算方法可参照劳动合同或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认定,外出务工人员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可采取3种办法计算:以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以本地农村劳动力人均收入计算,以务工地区相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

  2.家庭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核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上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核算,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捕捞)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出售)数核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出售)数的,以当地同行业上年平均产量(捕捞量)核算,其他家庭经营性收入,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但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

  3.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有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财产租赁、转租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有关合法有效合同、协议认定;个人不能提供有关合同、协议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的实际价格计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等可按照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标准,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的,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一般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有多个应当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将各义务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合并计算。

  5.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按照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政府、社会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十三五”期间,国家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六)完善认定机制

  1.申请受理。

  开展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期间将暂停全县所有原来享受城市低保保障对象低保金的发放,待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结束后按照新审批保障对象名单另行发放。整治期间凡居住在我县且持有我县非农业户口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户籍状况和家庭财产符合我县规定的可享受城市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均可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要如实填写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写明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具体情况、家庭收支情况和申请低保原因等家庭情况);

  (2)家庭财产状况申报表及承诺声明书(家庭财产状况申报表中车辆信息、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公安户籍信息、家庭人员工作收入信息等信息如有虚报、瞒报,经县家庭财产核对中心核对存在任意一条与系统不相符的直接取消本户家庭申请城市低保资格并列入民政部门不诚信黑名单,3年内概不受理救助申请);

  (3)家庭财产状况核对授权书;

  (4)全部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主1寸照片;

  (5)结婚证、离婚证、残疾证等相关证书;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入户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组织工作人员会同村(居)委会干部进行100%入户核查,入户调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入户调查时按照申请和调查情况填写《屏边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在所属村组进行一榜公示;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核评定。

  乡镇人民政府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审核评定小组,对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审核评定,将评定拟纳入名单在乡镇、村、组公示栏进行二榜公示;评定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核对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将入户调查、审核评定公示无异议拟纳入的申请信息录入云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信息核对。核对中心通过家庭财产状况核对系统与公安、财政、人社、住建、税务、金融、市场监管、车管运管、公积金中心等部门信息比对,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和出具核对报告,对核对无异常信息的,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给予审批通过,并将审批通过的申请名单返回乡镇,并在乡镇、村、组公示栏进行三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低保金;对核对有异常信息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更换调查人员重新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证明进行核对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公示、举报。

  所有张榜公示时间不能少于7天,在各榜公示期间要同时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民政局的举报受理电话,如接到群众举报,并经调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直接取消低保资格。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入户调查情况和审核评定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存档。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视入户调查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备案并报县民政局。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批等事项的县民政局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七)强化动态管理

  1.实行定期报告制度。A类保障对象每年11月底之前,由保障人员持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向低保领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保障人口、收入变化、财产变动等保障要素情况。B类保障对象每年6月、11月底前,由保障人员持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向低保领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保障人口、收入变化、财产变动等保障要素情况。C类保障对象每年3月、6月、9月、11月底前,由保障人员持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向低保领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保障人口、收入变化、财产变动等保障要素情况。不按时报告的低保家庭视作不符合条件,民政部门将进行停发处理。

  2.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有效期管制和定期报告制度申报和报告等情况,对A类保障家庭每年核查1次;B类保障对象每半年核查1次;C类保障对象每季度核查1次,通过核查,准确掌握其家庭成员及收入变化情况,对所有低保家庭生活水平发生明显变化的保障对象,要及时进行调整,不按时申报、报告和不符合条件的按照要求进行停发处理,县民政局将不定时随机督查。

  (八)加强档案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要分别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归类、建档。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书原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房产证明、残疾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书面声明及调查授权书,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入户调查表,公示记录,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表,定期复核记录,停发、增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等。

  三、实施步骤

  全县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开展时间为2018年5月底至7月底,共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宣传阶段(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5月23日前)

  成立屏边县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屏边县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会议,及时动员部署,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对乡镇领导、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掌握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的基本原则、重点内容、时限要求和政策规定;采取电视、网络、印发宣传材料、制作宣传牌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努力使群众和社会知晓政策、了解程序、依规申请享受低保。

  (二)核查审批阶段(2018年5月24日至7月8日)

  1.申请受理(2018年5月24日至6月8日)。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集中受理低保申请,审核申请对象提交资料。

  2.入户调查(2018年6月9日至6月24日)。各乡镇根据受理的低保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会同村(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和《屏边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3.审核评定(2018年6月25日至6月3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审核评定小组,对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审核评定,

  4.核对审批(2018年7月1日至7月8日)。县核对中心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拟纳入低保的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籍状况、家庭财产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进行审批通过,并颁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检查评估阶段(2018年7月9日至7月1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查缺补漏,健全档案,配合县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抽查评估工作。

  (四)总结完善阶段(2018年7月16日至7月25日)

  总结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规范程序。7月3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民政局上报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四、保障措施

  城市低保工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要强化责任,严密组织,切实做好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努力构建制度健全、标准科学、对象准确、操作规范、群众满意的城市低保工作格局。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对屏边县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屏边县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部署、指导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许春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周广书(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尚莉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余  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杨飞宝(县审计局局长)

  万玉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海国(县扶贫办主任)

  刘兴会(县统计局局长)

  李  祥(县国税局局长)

  庞国华(县人行行长)

  杨寓凯(县民政局副局长)

  杨  红(县财政局副局长)

  杨国保(县地税局副局长)

  梁  润(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

  吴先洪(玉屏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剑峰(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由周广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寓凯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杨剑峰同志任工作联络员,负责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的日常事务。各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抽调专门人员,负责开展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的相关业务工作。

  (二)广泛宣传,严格政策。各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带头学习政策,依法决策,规范操作。民政工作人员要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做到熟知政策、融会贯通、运用自如。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微信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等方式深入开展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整治宣传,提高群众对城市低保政策的知晓度,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设立并公开监督咨询电话,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细致地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三)夯实基础,提高效率。各乡镇要切实配齐配强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力量,为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奠定基础。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档案管理,确保今后城市低保工作规范有序。

  (四)加强督导,突出实效。县民政局要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整改违纪违规行为,建立防止不规范问题再次发生的长效机制。严格落实“谁办理、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把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项业务落实到具体领导和业务人员身上,确保规范化管理整治的工作质量,为建立规范化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本实施方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