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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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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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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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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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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解读《屏边苗族自治县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方案》
《屏边苗族自治县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经县委同意,于2009年7月30日由县人民政府颁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方案》的出台,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案》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屏边县县城的不断发展,建成区面积不断扩大,城市人口不断增多,城镇生活垃圾逐年增加。为了处理好城镇生活垃圾,给人民群众营造一个环保、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建立合理的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转补充经费来源,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进一步提高屏边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科学发展水平,开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已是迫在眉睫。
城镇生活垃圾和其它固体废物如果处理和管理不当,其所含的有害成分将通过多种途径进入环境和人体,对环境生态系统和城镇居民身体健康造成多方面的危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作为城市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面,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开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改变我县垃圾处理落后面貌、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促进我县垃圾处理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改变我县垃圾处理落后状况。由于我县财政困难,各个方面的经费都十分紧张,因此,及时开征垃圾处理费对补充我县垃圾处理工程的建设资金,顺利实施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改变我县垃圾处理落后状况十分重要。
(二)有利于提升我县城市环境质量。新建垃圾场采用简易堆肥为主,卫生填埋为辅的方式处理工艺,垃圾转运和处理过程完全按照《城市垃圾处理技术标准与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进行,所有垃圾采取压缩密封转运,实行定点清倒、分层压实、每日覆盖,并设置防爆排气、渗滤液导流和处理系统,能够进一步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转运和处理效率,实现生活垃圾100%无害化处理,全面提升我县城市环境卫生质量。
(三)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体现了“谁产生、谁负责处理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将进一步提高企业、单位及广大居民的环保意识,促进全社会对垃圾处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四)有利于促进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发展。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可进一步实现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营管理市场化,形成开放式、竞争性的建设运营管理格局,不断推进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发展。
(五)有利于我县垃圾处理事业健康发展。对产生垃圾处理实行有偿服务,打破由政府包办公益事业,加重财政负担的旧格局,使社会公益事业走上一条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并兼顾环境、社会、经济三个效益统一原则的良性循环发展之路,这既是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符合国家政府导向及环境卫生公益事业改革方向。对进一步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运行机制,使生活垃圾处理充分发挥出应有的投资效益,减轻财政负担,强化环境卫生管理行为及维持基本正常运营,利用价格杠杆来控制生活垃圾总量,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国家“谁排放、谁治理、谁付费、谁服务”的宗旨,利于形成生活垃圾以政府投入为主,市民共同参与为辅的良好局面。
二、《方案》制定的原则及政策
本《方案》制定的原则:按照“谁污染、谁缴费”。主要政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加强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8]186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红政发〔2008]97号)、《红河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 重大决策听证程序(试行)>的意见》(红府法〔2009〕23号)《屏边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方案》、《云南省定价目录》(云计法规〔2003〕891号)。
三、《方案》的收费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收费范围、对象
2008年批准的《屏边县县城总体规划修编》中划定的县城规划区内的城镇居民、暂住人口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屏部队、医院、学校以及商品流通业、服务业、餐饮业、在营厂矿企业、营运车辆等。
(二)收费标准
第一条至第十四条。
(三)本《方案》解释权
本《方案》由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四、执行时间
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五、文件有效期
《屏边苗族自治县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方案》有效期为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