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政策解读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816
  • 发布机构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2-14
  • 时效性
    有效

解读《屏边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屏边县范围内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城市建设工作,完善城市功能,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和人居环境,屏边县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屏边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0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8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四)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五)《屏边苗族自治县县城总体规划(修编)》。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6章,三十五条。

  (一)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包含《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实施部门等要素。

  (二)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四条至第十条。包含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审批程序: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县人民政府对房屋征收项目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开等。

  (三)第三章 征收管理,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详细说明房屋征收调查登记的主要内容,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应当建立健全的相关工作制度等。

  (四)第四章 补偿,第十八条至二十九条。包含房屋征收补偿程序、补偿内容、补偿方式及征收补偿费管理使用。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和奖励等,如被征收人为五保户、烈士家属、残疾人的,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2000元的补助费。

  补偿房屋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五)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主要包含房屋征收法律责任及义务。被征收人应当保证名下被征收物产权、使用权的真实有效。对违章建筑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等进行规定。

  (六)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主要说明对违反《办法》的处理、监督规定,明确《办法》制定依据及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