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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
  • 索引号
    000014348/2022-01659
  • 发布机构
    屏边县林业和草原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7-07
  • 时效性
    有效

解读 《屏边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

  一、出台的背景

  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1772号)、《云南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云发改西部〔2015〕46号)有关规定,结合屏边县的实际,并向各有关单位及乡镇征求意见,根据各单位所提意见建议进行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退耕还林植被管护责任说明。共4条,对制定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的法律依据以及退耕还林管理的责任划分进行了概述和明确。《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了退耕还林管理实行县、乡(镇)、村(社区)分级负责制,逐级签订退耕还林管理目标责任书,落实退耕还林管护责任;退耕还林管理遵循“谁退耕、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人在退耕后具有管护的义务和责任;退耕还林土地造林后可以依法继承、转让。转让双方需签订正式转让合同,并明确退耕还林地的管护责任。

  (二)退耕还林植被管护要求。共4条,明确了因天气、立地条件等原因导致造林失败或退耕地长势较差或产生效益低的,可按有关要求积极上报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变更;退耕还林者不得擅自复耕,或者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活动;因国家工程建设或其他建设需要征占用退耕还林地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严禁未批先占、少批多占退耕还林地;对相关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三)退耕还林补助说明。共2条,明确了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退耕还林地的年度检查验收工作,严格兑现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对面积保存率、林木成活率等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暂停兑现国家补助,责令补植补造,待下一年检查验收符合标准后,一并兑付补助。下一年检查仍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国家补助。

  (四)退耕还林后续管理。共2条,明确了退耕后的林木,凡符合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退耕还林者可自行申请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退耕还林后,退耕还林者应保证不改变林地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