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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2-0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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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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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屏政办发〔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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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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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屏边县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屏边县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新一轮退耕还林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计划安排的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任务。
第三条 退耕还林实行县、乡(镇)、村(社区)分级负责制,逐级签定退耕还林管理目标责任书,落实退耕还林管护责任。
第四条 县天然林保护及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县林业和草原局。主要职责:负责全县区域内退耕还林工程的政策宣传、规划设计、技术服务、检查验收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退耕地调查摸底、丈量、组织造林、政策宣传、技术培训与指导、检查验收、资金兑现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四)保护与建设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七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研讨退耕还林植被管护措施,共同推进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第八条 检查验收工作实行县级检查验收制度,由县林业和草原局统一部署、乡镇配合、分级负责。负责对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二年和第四年,按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办法》开展县级检查验收。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退耕还林地的年度检查验收工作,严格兑现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对面积保存率、林木成活率等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暂停兑现国家补助,责令补植补造,待下一年检查验收符合标准后,一并兑付补助。下一年检查仍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国家补助。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管护责任;
(五)资金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
(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履行期限。
第十一条 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
(一)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造林,并保证造林质量符合国家验收标准(造林成活率达到90%以上);
(二)负责幼林的抚育和管护工作,并保证保存率达到国家验收标准(造林三年后株数保存率达到85%以上、造林五年后株数保存率达到80%以上);
(三)经县林业和草原局、乡(镇)人民政府检查验收合格后,领取国家发放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暂缓领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待补植补造合格后再领取该补助资金,未按相关要求限期完成整改的,退耕还林者应主动退还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四)因天气、立地条件等原因导致造林失败或退耕地长势较差或产生效益低的,可按有关要求积极上报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变更;
(五)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六)退耕还林后,退耕还林者应保证不改变林地性质。
第十二条 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前提下,允许退耕农户间种豆类等矮杆作物,发展林下经济,以耕促抚、以耕促管。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
第十三条 退耕后的林木,凡符合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退耕还林者可自行申请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土地造林后可以依法继承、转让。转让双方需签订正式转让合同,并明确退耕还林地的管护责任。
第十五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活动的,由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因国家工程建设或其他建设需要征占用退耕还林地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严禁未批先占、少批多占退耕还林地。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县天然林保护及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