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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3-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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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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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屏卫规发〔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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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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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屏边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规则》《屏边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屏边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规则》《屏边县卫生健康局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屏边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确保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的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云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我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屏边县卫生健康局根据本规则制定《屏边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屏边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并参照《屏边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机构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第四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处罚法定、过罚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五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减损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本规则是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执行的指导性文件,不直接或间接作为处罚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卫生健康委、云南省政府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 适用
第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律规范效力不同,效力高的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八条 行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当。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的,但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被诱骗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卫生健康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六)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
(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八)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九)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的。
从轻处罚应当在裁量标准阶次内选择较低的处罚,减轻处罚应当选择裁量标准低阶的裁量阶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故意伪造证据,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妨碍执法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七)在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故意违法或者应当给予从重处罚情形的。
从重处罚应当在裁量标准阶次内选择较高的处罚,加重处罚应当选择裁量标准高阶的裁量阶次。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当高于中间倍数。罚款倍数,原则上应取整倍数;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之间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
第十三条 行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出现既有从轻减轻情节又有从重加重情节的情形时,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在法定幅度内酌定。
第十四条 对于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且根据实际情况能合理确定整改期限的,必须确定合理的整改期限。
整改期限内,不得以当事人仍有原违法行为为由而加重处罚。
第十五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六条 需要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案件承办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记载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阐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七条 对未在本规则中列举但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意义的其他情节,参照本规则中与之最为接近的情节,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违法事实、态度表现、行为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进行处罚,处罚时应合理使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使处罚力度与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负的责任相当。
第三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监督科及其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机构的稽查部门应当依法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确保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公正行使。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监督科及其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机构的稽查科应当建立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年度考核范围。
第二十二条 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违反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予以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卫生健康监督人员违反本规则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屏边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将自由裁量划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基础档次,并综合考虑各类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改正措施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又将每个基础档次划分为1至4个裁量阶次,违法情节由轻到重,裁量阶次由低到高。
第二十五条 《屏边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设定的裁量阶次中,每个裁量阶次所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属于应当或可以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屏边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裁量阶次实施处罚,跨越幅度一般不超过2阶。
第二十六条 《屏边县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本规则及《屏边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由屏边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有效期自2023年2月8日起至2028年3月8日止。
附件【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