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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屏政办发
  • 索引号
    000014348/2018-07260
  • 发布机构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屏政办发〔2018〕45号
  • 发布日期
    2018-07-25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屏边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屏边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进一步调动乡村医生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红政办发〔2017〕1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 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功能定位,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助、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建立激励机制,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我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并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诊疗模式,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功能定位

  (三)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负责落实) 。

  (四)乡村医生配置。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每千名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比例配备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至2名。配备2名以上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应有1名女乡村医生;同时,至少应有1名能西会中的乡村医生(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五)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要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规定准入,逐步过渡到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落实)。

  (六)乡村医生退出。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必须办理退出手续,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对确有一技之长的超龄乡村医生,在办理退出手续后,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返聘使用,但不再享受在岗乡村医生的财政补助。对不具备资质的在岗乡村医生,逐步清退。

  切实保障离岗乡村医生的生活补助。在本实施意见出台前已退出且健在的,在核实核准老乡村医生数据的基础上,以实际服务年限给予600元/年/人的一次性离岗补助,补助资金由州、县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州级财政承担20%,县级财政承担80%。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张榜公布、客观公正、接受监督”的原则,审核认定离岗乡村医生的身份、工作年限,审核结果要在乡镇、村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5天,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间若有人举报的离岗乡村医生,经乡镇核实为弄虚作假的,取消享受离岗村医补助资格。

  本实施意见出台之前,因个人原因自动脱离乡村医生岗位的、因各种原因被开除的、因考核不合格被辞退的,不得享受离岗补助。

  本实施意见出台后,符合年龄政策规定办理退出手续的乡村医生,按照实际服务年限给予600元/年/人的一次性离岗补助,补助资金由州、县两级财政按以上比例承担,依据每个年度离岗乡村医生人数,纳入下年预算给予解决。工龄不满一年的,按实际从事乡村医生的月数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县财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离岗乡村医生补助工作步骤

  1.政策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以张贴通知、发布公告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离岗乡村医生补助政策宣传,确保离岗乡村医生知晓离岗补助政策,政策宣传要覆盖所有在岗和离岗乡村医生,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人,确保工作如期开展,按期完成。

  2.认定工作要求。一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从关注、赢得民心、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开展离岗乡村医生工作年限认定,对乡村医生认定工作中政策执行不力、拖延推诿、弄虚作假、违规违纪、发生重大信访维稳事件的单位及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发生迟报、漏报情况的,离岗乡村医生补助资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承担。二是认证乡村医生为1953年1月1日以来,曾在屏边县各乡镇的大队医疗室和村卫生所(室)工作专职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的卫生员、“赤脚医生”以及过去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人员且健在。

  3.凡是享受离岗乡村医生补助的,首先由申请人填写《个人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需提供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附件5);

  (2)1名以上当地当时的村干部(若当时的村干部已去世,可由2名以上群众的证明)(附件6);

  (3)乡镇卫生院出具的证明(附件7);

  (4)以上三个证明一致的可以认定或持有乡村医生/赤脚医生有效证件及解聘相关资料等可以认定。

  4.审核流程

  (1)初审。各乡镇人民政府、卫生院对申请人提供离岗乡村医生工作年限认定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汇总后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委会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张榜公示15天无异议后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进行造册登记上报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附件8)。

  (2)复审。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初审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核实无误后将《屏边县离岗乡村医生工作年限认定汇总表》(附件8)及《屏边县离岗乡村医生工作年限认定及补助兑现汇总表》(附件9)上报县财政局,作为核拨县级补助资金的依据。以后每年10月前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卫生院配合,将《屏边县离岗乡村医生工作年限认定汇总表》(附件8)及《屏边县离岗乡村医生工作年限认定及补助兑现汇总表》(附件9)上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备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补助兑现。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卫生院配合务必确保在5月30日前将上年度离岗乡村医生县级补助资金兑付到离岗乡村医生手里,6月30日前将《屏边县离岗乡村医生工作年限认定及补助兑现汇总表》,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县财政局联合下文件,分别报州卫生计生委、州财政局,作为核拨州级补助资金的依据。如因县级补助资金不到位导致的后果和责任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所需补助资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额解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八)强化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因病施治、能西会中、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落实)。

  (九)加强乡村医生考核。在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对乡村医生的考核主要包括其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合理诊疗、群众满意度、学习培训情况和医德医风等情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落实)。

  四、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十)规范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制定完善本地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采取临床进修、跟班学习、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级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州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不少于3个月。乡村医生培训强化中医药知识,使其掌握运用中医药防治疾病的技能。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专)科毕业生优先参加全科住院医师(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乡村医生整体学历层次。按照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县级财政可对其学费予以适当补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负责落实)。

  (十一)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农村生源为主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落实)。

  (十二)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进一步推进建制、行政、业务、财务、药品、收费、名称等“七统一”的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落实)。

  五、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十三)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适度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按照“以岗定补、在岗享有、离岗取消、实名发放、动态管理”的办法,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给予适当奖励补助,提高标准的资金从省、州、县安排的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中统筹落实。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补助政策。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及时拨付给乡村医生。在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将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认真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要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等措施,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具体收费标准和医保基金支付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好基本药物定额补助。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补助。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乡村医生人数核定定额补助标准。在核定基本药物补助经费时综合考虑村卫生室服务人口、服务半径、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县财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

  六、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十四)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要切实解决在岗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问题,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岗乡村医生按照“个人出30%、乡镇卫生院出30%、县财政补助40%”的原则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每年1000元缴费档次执行,如乡村医生自愿选择低于每年1000元缴费档次的,按所选档次给予按比例补助,如自愿选择高于每年1000元缴费档次的,高出部分由乡村医生个人自行承担。缴费方式为个人先全额缴费,后补助。缴费时限为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县财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

  七、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十五)积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积极推进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服务协议,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服务,并按照红河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相关政策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落实)。

  (十六)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政策,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鼓励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全国统一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按照规定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落实)。

  八、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十七)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按照脱贫攻坚的要求,采取政府补助、公建民营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按照“立足长远、保障用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规划建设村卫生室,新建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具体建设标准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要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医保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落实)。

  (十八)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采取以县或乡镇为单位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落实)。

  九、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制定实施细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紧扣我国社会矛盾的变化,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高度,统筹考虑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健康扶贫工作目标任务,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二十)确保资金投入落实。县财政局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有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二十一)开展督导检查。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和省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有关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二十二)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屏边县离岗乡村医生工作年限审核认定申报材料(封面)

  2.申报目录

  3.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及户口本复印件粘贴处

  4.个人申请表

  5.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6.当地当时村干部证明

  7.乡镇卫生院证明

  8.屏边县离岗乡村医生工作年限审核认定汇总表

  9.屏边县离岗乡村医生工作年限认定及补助兑现汇总表



附件【附件1-9.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