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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4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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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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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屏政办发〔202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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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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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屏边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屏边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屏边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权属确认工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云自然资确权〔2019〕685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号)、《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 红河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红自然资发〔2019〕35号)等要求,确保屏边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产权为出发点,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农村产权制度,坚持“一户一宅”和权利人主体合法,本着“依法实施、尊重历史、符合事实、依法登记”的原则,通过稳步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盘活农村资源资产,为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城乡融合发展等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为保证屏边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加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财政、公安、民政等部门的配合,充分发动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基层组织,参与纠纷调处、资料收集、实地指界、权属调查、公示公告等工作。到2020年底完善屏边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成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颁证率达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已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的数据成果,经复核和权属来源确认后,完成农村不动产登记;原有颁发的农村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经实地补充调查宗地空间位置、电子档案整理、电子登记信息整理后,完成登记信息入库工作;易地搬迁项目未开展权籍调查的,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开展权籍调查,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将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三、工作原则
(一)把握重点,快速推进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优先开展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组织作用,按照《自然资源部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要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权籍调查方法和技术路径,实现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
(二)加强调研,破解难题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在实际工作中,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面积标准、房屋调查标准等认定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并及时报告;在处理疑难问题时,既要依法依规,也要尊重村规民约,保持政策相对一致。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优化工作流程,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相关申请材料缺失的,能不补办的尽量不补办,必须补办的依法简化补办程序,在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前提下,采用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登记发证效率。
四、工作任务
(一)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屏边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实施,各乡镇要在充分摸排调查本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因地制宜的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
摸清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准确数量和空间分布,采取“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发动乡镇、站所、村(居)民委员会、村小组等各级基层力量”的方式,利用省自然资源厅“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及“云宅调”程序,采集全县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宗地信息和权利人信息,形成“云宅调”初始采集数据库。已完成权籍调查,经复核具备登记条件的,尽快完成农村不动产登记;未开展权籍调查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尽快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已颁发的农村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因缺少空间位置无法入库的,尽快实地补充调查宗地空间位置,完善电子档案整理、电子登记信息整理后,完成登记信息入库工作。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按以下步骤开展:
1.复核补充完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成果。
2.实地补充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成果。
3.公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所有权调查结果。
4.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为基础,整合农房数据,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三)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依法登记发证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依法实施,尊重历史”的原则,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规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选择符合实际的权籍调查方案和技术路径,降低权籍调查费用,提高登记发证率。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环节,精简申请材料,提高登记发证效率。
(四)建立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制度
各乡镇对辖区内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进行全面检查,内外业检查比例均要达到100%。县领导小组可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第三方对不动产测量和数据库等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五)规范农村不动产登记成果管理
加强农村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完善,将权籍成果和确权登记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保障登记数据实时准确上传。
(六)成果信息共享应用
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成果的管理和应用,将登记成果纳入不动产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农村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管理。在确保网络防护安全情况下,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登记成果与有关部门可实现信息共享,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数据和决策依据。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0年6月底前)
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做好宣传动员、资料准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底)
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根据权籍调查成果进行确权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颁证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三)成果汇总上报阶段(2021年4月底前)
按省、州文件要求上报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成果数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屏边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全面统筹推进屏边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协作配合,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确保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按时按质顺利完成。
(二)落实经费保障
按照《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要求,政府统一组织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工作开展。
(三)做好宣传发动
通过媒体、公告等方式广泛宣传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让权利人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农民群众主动配合和积极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积极性,发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参与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四)加强督促指导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对发证成果质量负责,对各个阶段工作进行把关,确保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符合上报要求。县领导小组加强对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指导,对工作支持力度不够或工作量大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点加强督促指导,集中研究解决难题,共同完成工作目标。
附件:屏边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屏边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吴显贵 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杨永春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韦功洪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刘 勇 县公安局副局长
吴先洪 县财政局局长
周广书 县民政局局长
刘成勇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万玉东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朱 勇 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王 晶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余 攀 玉屏镇政府镇长
杨 勇 新现镇政府镇长
刘 军 和平镇政府镇长
栾旭俊 白河镇政府镇长
夏洪生 新华乡政府乡长
杨 洪 白云乡政府乡长
刘红勇 湾塘乡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由韦功洪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州、县党委政府的工作安排,研究制定屏边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抓好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协调、督促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推进情况,分析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人员若有变动,由接替该职务的人员自行替补,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