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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2-0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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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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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屏政办发〔202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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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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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现将《屏边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制度》印送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屏边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开展由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属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
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是指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标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成效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以及改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效性等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属各部门制定的,涉及非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通告等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 按照“谁起草、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把握重点,有序推进。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下列情况的,应当组织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意见较多的;
(二)拟将“暂行”“试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有效期为5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三)拟作重大修改的;
(四)文件实施已届满1年的;
(五)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评估的。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的标准包括: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评估是否与上位法相冲突;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是否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制定所依据的上位法被废止或修订后,是否需要及时修订。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评估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相对应;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可行、适当,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三)协调性评估。主要评估与同位阶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冲突;各项制度之间是否互相衔接。
(四)操作性评估。主要评估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管理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五)绩效性评估。主要评估文件实施总体情况;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贯彻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各界反映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继续执行,或者需要修改或废止。
(六)制定技术规范性。主要评估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等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是否影响到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形成阶段。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评估实施单位应当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评估工作。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的目的、主要内容和标准、主要方式、步骤时间安排、经费使用和组织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开展评估调研活动。针对调研要点,可采取召开部门调研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也可以开展问卷调查或者实地考察、调研活动。
(三)开展分析比较工作。采取文献搜索、个案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评估方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分析。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报告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汇总分析。评估工作小组就调研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得出初步评估意见。
(二)撰写评估报告稿。评估工作小组根据梳理出的初步评估意见撰写评估报告稿。
(三)组织论证。评估工作小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研究讨论评估报告,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并形成评估报告稿。
(四)形成评估报告。经过修改完善后形成正式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行或者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评估意见。
第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经实施单位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在合法性、可协调性、可操作性、绩效性等方面进行客观评价;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相关建议;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报告中提出的文件修改、废止建议应当作为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据。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报告所提建议可行、合理的,可以将评估报告的建议报送县人民政府或者向相关部门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参与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