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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2-0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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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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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屏政办发〔202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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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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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鼓励购买商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屏边县鼓励购买商品住房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屏边县鼓励购买商品住房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鼓励本县农村户籍人口到乡集镇自建房或进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县2022年稳增长促发展16条措施的通知》 (屏政发〔2022〕10号)文件,确保建房购房补助政策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补助对象及条件
(一)补助对象。1.本县农村户籍人口自愿退出村内农村宅基地并拆除复垦,到集镇自建房的居民;2.本县农村户籍人口进城购买一手商品住房的购房者;3.本县农村户籍人口自愿退出村内农村宅基地并拆除复垦,进城购买一手商品住房的购房者。
(二)补助时间。补助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集镇自建房以提交《退出农村宅基地补助申请审批表》,签订《自愿放弃申请宅基地承诺书》日期为准,并要求于2022年12月31日前建成房屋;商品住房以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日期为准。
(三)补助方式及标准。(1)本县农村户籍人口自愿退出村内农村宅基地并拆除复垦的,到集镇自建房,经县乡两级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建房补贴3万元;本县农村户籍人口进城购买一手商品住房,凭网签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4万元;(2)拆除复垦范围属集体建设用地且复垦面积在4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2万元拆除复垦补贴;复垦面积达666.7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3万元拆除复垦补贴。
第三条 建房购房补助资质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集镇自建房补助审批流程
1.申请及初审。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农村宅基地退出申请,并填写《退出农村宅基地补助申请审批表》、签订《自愿放弃退出宅基地承诺书》,提交宅基地确权证书或权属证明材料、户口册、身份证、银行卡等复印件资料;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将申请资料提交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审批。申请对象符合农房抗震改造补助条件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审批,其余对象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审批;
4.验收。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分别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房屋质量进行县乡两级验收,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对宅基地复垦情况进行验收,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批次汇总上报县财政局审批;
5.兑付。(1)县财政局完成申请资料及汇总表审批后,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批次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乡镇人民政府账户;(2)各乡镇人民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兑付建房者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实行“一卡通”兑付。
(二)申请进城购买商品房补助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后即可向开发企业领取《屏边县鼓励购买商品住房补助申请审批表》;
2.初审。申请人填写《屏边县鼓励购买商品住房补助申请审批表》后,将本人及共有人身份证、户口册、结婚证、银行卡等复印件资料一并提交开发企业,开发企业提出初审意见后将申请资料提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
3.审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按批次汇总上报县财政局审批;
4.审批及验收。县财政局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的申请资料及汇总表进行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对宅基地复垦情况进行验收;
5.兑付。(1)县财政局完成申请资料及汇总表审批后,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批次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账户;(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15个工作日内兑付购房者补助资金。
第四条 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一)开发企业
1.负责向符合条件的购买者发放《屏边县鼓励购买商品住房补助申请审批表》;
2.负责对申请人所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
1.负责指导申请人填写《退出农村宅基地补助申请审批表》、签订《自愿放弃退出宅基地承诺书》,并对宅基地确权证书或权属证明材料、户口册、身份证、银行卡等复印件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2.核实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并拆除复垦的申请人的拆除复垦情况,并对复垦面积进行核算;
3.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集镇自建房房屋质量进行县乡两级验收,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对宅基地复垦情况进行验收;
4.对县财政局拨付的建房补助资金和拆除复垦补贴资金进行专账管理和兑付;
5.出具补助证明;
6.负责政策宣传和落实。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2.负责审核申请资料并汇总提交县财政局;
3.对县财政局拨付的购房补助资金进行专账管理和兑付;
4.出具补助证明;
5.会同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自然资源局对集镇自建
房申请人资料提出审核意见。
(四)县财政局
1.负责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资料及申请汇总表进行审核;
2.按程序审批后将集镇自建房补助资金、拆除复垦补贴资金拨付至各乡镇人民政府,进城购买商品房补助资金拨付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账户,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五)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1.对申请资料涉及农业农村部门的内容进行审核;
2.对申请人建房用地按建房程序进行审批。
(六)县自然资源局
1.对申请资料涉及自然资源部门的内容进行审核;
2.对申请人建房用地按建房程序进行审批。
(七)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对申请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是否为国家公职人员进行审核。
第五条 建房购房补助相关要求
(一)办理不动产权证前,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房和变更买受人,特殊情况必须办理退房和变更买受人的,在办理退房和变更买受人手续前退还补助资金。
(二)申请建房购房补助截止时间。申请受理时间截至2022年12月31日,建房以提供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时间、购房以提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户不得列为补助对象:一是已在屏边县城购买过商品住房的;二是申请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
第六条 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方案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屏边县农村户籍人口购买商品住房补助申请审批表
2.屏边县农村户籍人口集镇自建房补助申请审批表
3.屏边县建房购房补助资金管理方案
附件【附件1、2、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