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4992
-
发布机构屏边县人民政府
-
文号屏政发〔2020〕17号
-
发布日期2020-08-28
-
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县2020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现将《屏边县2020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屏边县2020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机制,发挥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在脱贫攻坚中的主导作用和效应,规范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 扶贫办 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部 林业局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9〕15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扶贫办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宗委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17〕213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贫困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范围负面清单的通知》(云财农〔2018〕87号)、《红河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扶贫资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红财农发〔2020〕1号)、精神,结合屏边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是指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省级源头整合支持贫困县脱贫攻坚的意见》(云财农〔2018〕71号)下达的中央、省级整合资金及《中共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6〕93号)规定整合范围内州级资金,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各项目实施单位上缴的历年扶贫项目净结余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坚持提高效益,注重脱贫目标;坚持责任分工,注重规划引领;坚持在因需而整的前提下应整尽整,注重全力推进;坚持精准发力、注重实施效果”的原则。
第四条 通过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紧紧围绕突出问题,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项目为平台,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如期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收官战。
第二章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来源主要是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省级源头整合支持贫困县脱贫攻坚的意见》(云财农〔2018〕71号)下达的中央、省级整合资金及《中共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6〕93号)规定整合范围内州级资金,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各项目实施单位上缴的历年扶贫项目净结余资金。
第六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发展、雨露计划补助等方面。其中: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农村公路建设、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农村畜禽养殖和人饮安全巩固提升、室内外居住功能提升改造等建设项目;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主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产业配套设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产业提质增效、鼓励转移就业补助、实用技术培训、村集体经济、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等建设项目;其他类项目主要包括:雨露计划补助项目。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可从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列支项目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相关的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绩效评价、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示公告、资金监管经费开支及与项目管理相关的车辆燃料、修理、办公设备购置及耗材、业务培训支出、车辆租用支出。
第八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不得用于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下列各项支出:
(一)脱贫攻坚规划外项目;
(二)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五)弥补企业亏损;
(六)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七)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发展除外);
(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不再安排用于以上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第三章 整合程序及资金分配
第九条 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行业脱贫攻坚任务及需求,超前谋划,自下而上形成本乡镇、本部门项目库,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汇总后提交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公告后形成全县脱贫攻坚项目库。
第十条 编制脱贫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县扶贫办负责根据减贫任务和提前下达到县的资金额度等因素,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编制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县涉农资金整合推进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上年度实际到位的整合资金数、本年度上级提前下达资金以及财政投入政策,测算年度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规模,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县涉农资金整合推进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测算的年度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规模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从已审定通过的脱贫攻坚项目库中筛选编制形成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分配管理流程。县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推进协调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涉农资金整合办公室)将收到的整合资金按因素法、脱贫攻坚需求等因素计算后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提交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推进协调组(以下简称推进协调组),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推进协调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后,协调组办公室根据协调组会议确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额度文件,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从确定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方案中选择对应的项目编制项目明细表并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县财政局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批复于10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行分级核算管理,并将涉农整合项目资金细化到项目实施单位,避免资金二次分配。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扶贫办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宗委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17〕213号)、《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红财农发〔2017〕42号)要求,取消县级财政报账制,实行分级核算制度。
第十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核算管理,严禁违规采取“以拨代支”方式虚列支出。并按《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等规范会计核算,同时按资金来源、扶贫项目等设置相应的明细账。各项目实施单位参照“红河州乡镇财政资金管理操作手册”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建立统筹整合资金台账。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推进协调组办公室按资金类别,建立涵盖整合资金来源、分配、支出情况的整合资金台账。项目实施单位(乡镇)要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如实记录本单位(乡镇)整合资金的项目进展情况、资金支出情况等。
第十六条 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的原则进行管理。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项目及资金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督促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实施,对项目实施不力、管理不到位的应及时纠正,确保项目资金效益的发挥。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指派专人负责整合资金财务档案的收集和管理,确保资金账簿、原始凭证、表册、文件、领导批示等痕迹资料完整真实,进一步规范扶贫资金原始凭证管理。
——工程建设类项目。基础凭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预拨项目启动金基础凭证资料:(1)项目实施方案或资金计划批复;(2)项目中标通知书(仅指招标采购项目);(3)项目施工合同;(4)付款申请表;(5)资金拨款审批表。2.支付项目进度款基础凭证资料:(1)正式发票;(2)付款申请表;(3)报账审批表(含启动金部分,仅指执行报账制项目);(4)资金拨款审批表。3.支付项目尾款基础凭证资料:(1)正式发票;(2)项目开工和竣工公告公示图片;(3)付款申请表;(4)验收资料(含验收人员名单);(5)项目决算审计(审核)报告(仅指审计项目);(6)报账审批表(含启动金部分,仅指执行报账制项目);(7)资金拨款审批表。
——到户补助类项目。支付资金基础凭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实施方案或资金计划批复。2.项目公告公示图片。3.到户补助花名册(不含扶贫贷款贴息,内容至少含有:(1)姓名;(2)身份证号;(3)乡镇及村组名;(4)建档立卡贫困户标识;(5)银行卡卡号;(6)补助内容;(7)补助标准;(8)补助金额;(9)电话号码;(10)签字和手印,以及签字日期等)。4.报账审批表(仅指执行报账制项目)。5.资金拨付审批表。
——实物采购发放类项目。支付资金基础凭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实施方案或资金计划批复;2.采购合同;3.正式发票;4.货物验收单;5.实物发放花名册(领取人签名并按手印);6.报账审批表(仅指执行报账制项目);7.资金拨款审批表。
——培训类项目。支付资金基础凭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实施方案或资金计划批复;2.项目公告公示图片;3.培训合同(仅指委托培训项目);4.培训花名册及签到表;5.正式发票;6.报账审批表(仅指执行报账制项目);7.资金拨款审批表。
上述项目中如遇项目调整变更,需附项目调整变更的相关手续资料及批复。基础凭证资料不可删除,各项目实施单位可结合实际增加凭证资料,其中:付款申请表、报账审批表、到户补助花名册、实物发放花名册和货物验收单表样详见附件,各项目实施单位可结合实际对表样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动态监控系统管理:
(一)严格资金信息录入。县财政局在下达资金时必须同步将预算指标有关信息录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并上传资金文件扫描件。在资金支付使用后,及时将国库支付系统中的支付数据接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县财政局对本级动态监控系统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及时处理预警问题。预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指标分配下达超时;二是项目绩效目标填写不规范;三是违规支付和使用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四是超标列支项目管理费。预警内容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随着业务发展不断完善,监控系统出现预警信息,各有关资金管理科室要及时响应,核实问题,妥善处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九条 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结转结余规模。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项目推进,加快资金支出进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当年结转结余率控制在8%以内,其他整合资金当年结转结余率控制在20%以内。连续结转两年的资金按国家存量资金管理的规定收回县级统筹安排用于其他脱贫攻坚项目。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库建立。为加快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村级有“施工图”、乡级有“路线图”、县级有“项目库”,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安排实施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提取(应急类项目除外)。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采取先建后补,大力推广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申报和实施前必须充分论证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做实做细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实施中的监管,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确保达到预期申报的各项目标任务;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的项目及时移交受益业主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变更。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复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必须报经原批复单位同意并批复后方能变更,并按变更后的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示公告。完善公示公告制度,严格执行“项目实施到哪里、公示公告到哪里”的原则,且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项目实施前必须进行公示,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款并自行及时组织验收后,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抽验,抽验原则:各乡镇实施的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全部验收;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抽验比例不能少于总投资的10%;县级实施的项目,抽验比例100%。
第二十五条 项目台账资料管理。在项目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要及时收集整理台账资料,项目台账资料包括资金额度下达文件、实施方案、乡镇(部门)上报的请示文件、批复文件、资金下达文件、项目发包资料、施工合同、项目事前事后公示公告图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管记录、图片(实施前后的对比照片、实施中的监管照片)、项目验收请示、项目验收报告、项目验收卡、项目结算报告、支付凭证、项目竣工后移交资料等。
第二十六条 规范项目信息录入工作。各项目实施单位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扶贫项目管理模块进行项目库录入后,在系统中及时对批复实施的项目进行立项和调整,对正在实施的项目,在加快项目推进力度的同时,如实完善项目实施模块中的实施信息、结算信息、验收信息、报账信息、绩效信息,最终关联项目受益户。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必须同时申报绩效目标,县财政局随资金文件同时下达绩效目标。各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绩效目标监控,项目完工后要及时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评,确保安排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的项目达到预期绩效目标。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工验收后,县财政局要及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对绩效目标执行不到位的要及时查找原因,及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整改。
第七章 职责划分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各乡镇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扶贫办负责汇总乡镇、部门上报的项目措施表形成县级项目库、参与项目监督管理和县级组织的验收等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绩效目标评价,参与项目监督管理和县级组织的验收等工作。
(三)其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管理、参与县级组织的验收等工作。
(四)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实施、管理、验收、资金支付、绩效目标自评、移交项目受益方等工作。
(五)县审计局负责项目审计。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督促整改,视情节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项目方案编制不实,不具体的。
(二)项目实施管理不到位,质量不合格的。
(三)未执行公示公告制度,执行公示公告不到位的。
(四)财务核算不规范、不清晰或造成资金浪费的。
(五)监督检查责任不落实,工作督查不到位的。
(六)项目验收走过场,拖延验收,应拨资金不及时的。
(七)项目主管部门日常监督和抽查验收不到位,对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纠正不力的。
(八)群众对项目实施情况反映较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缴资金,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项目内容,夸大项目投资额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骗取扶贫资金的。
(四)资金管理不力,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差的。
(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县2019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屏政发〔2019〕1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附件:1.XX单位XX项目付款申请表(模板)
2.XX单位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审批表(模板)
3.XX单位XX项目到户补助花名册(模板)
4.XX单位XX项目实物发放花名册(模板)
5.XX单位实物采购验收单(模板)
附件【附件:1-5.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