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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屏政发
  • 索引号
    000014348/2015-05937
  • 发布机构
    屏边县人民政府
  • 文号
    屏政发〔2015〕50号
  • 发布日期
    2018-08-13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5日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行使自治权和维护各民族平等的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根据《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以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主题,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各族人民应当相互支持、相互帮助,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县建设,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形成和睦相处、同舟共济、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县的贯彻和执行,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由县人民政府报经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实行依法治县、依法行政,深入推进法治屏边建设,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保证政令畅通。

  深入开展普法工作,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第二章 经济建设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立足自身实际,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切实把政府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改善环境、优化服务上。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培植壮大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制定和落实发展现代农业的优惠政策。加强农业基础建设,重视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培育扶持龙头企业和农业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把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消除农村贫困作为首要任务,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立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城乡统筹的长效机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在巩固传统产业的基础上,重点发展高原特色现代农业。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坚持巩固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鼓励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林地林木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林下生物资源,严格保护公益林,大力发展商品林,改造低效林,强化城镇面山、主要通道、河流沿岸和荒山绿化造林,确保森林覆盖率稳步增长,逐步实现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

  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依法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流转。

  加强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力度,加大对保护区周边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开源与节流同步的方针,加强水资源的开发、保护与利用,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有计划地进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地实施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工程,全面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加强水源地保护,划定县、乡、村三级水源生态功能保护区或水源地保护区,并分级强化对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严禁对水源林及其林下植被的砍伐和破坏活动;在保护区及径流范围内,严禁可能危害水源生态环境与水资源的项目建设,严格控制各类污染源进入保护区,保护和改善水源水质。

  加大人畜饮水安全项目投入力度,确保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改善农村人畜饮用水条件。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实行科学、合理和有计划的开采。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探矿、采矿和矿产资源有偿转让等费用的征收,强化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整合矿产资源。

  鼓励和支持县内外企业发展低碳经济、利用循环经济技术,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在开发矿产资源过程中充分考虑自治县的利益和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建立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补偿机制,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努力实现节能降耗和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区域内进行项目开发及建设时,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区域内进行项目开发及建设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环境保护、治理及恢复生态环境所需经费。

  发改、财政、环保等部门应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增加对工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的投资。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推进高速公路建设,逐步提高农村公路技术等级,改善农村交通条件,强化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公路产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积极扶持旅游业发展,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打造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的旅游品牌,促进边地民族文化与旅游业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经营具有民族文化和自然生态体验的旅游项目,开发加工具有屏边历史文化内涵、民族特色的旅游商品,积极开展民族节庆、文艺交流、商品交易、体育赛事、会展等活动,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重视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有实力、有潜力的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以扶持龙头企业为重点,大力发展优势产品加工业,推动优势产品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精深加工业,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推动工业上规模、上档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级优势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培育的企业,在土地、资源、技术和资金等生产要素配置上给予倾斜。

  制定优惠政策,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实行招商引资奖励制度,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超前谋划的原则,加快完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加快以县城为中心、乡集镇为基础的城镇化建设,逐步把县城建设成为功能齐全、具有浓郁苗族特色的民族风情精品县城。

  城镇、乡村的规划和建设以当地优势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为重点,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当地自然、历史、人文特色。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地震、气象、防汛抗旱、动物疫病防控、重大疫情等防灾救灾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应急反应机制,争取上级在资金和技术上给予扶持。

  建立健全灾害防御的财政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大扶贫开发工作力度,全力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充分发挥政府、行业、社会、群众各方面的作用,真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挂帮、社会参与、群众主体的扶贫工作新局面,举全县之力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通过实施整乡推进、整村推进、易地搬迁、产业扶贫、安居工程、劳动力转移培训、教育扶贫、信贷扶贫等专项扶贫,力求扶贫对象精准、项目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切实加强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经济社会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确保到2020年脱贫摘帽,与全国全省全州同步进入小康社会。

  对边远贫困山区、少数民族聚集区开发扶贫资金的投入力度,随着财政的增长而逐步增加。

第三章 财政、税务、金融工作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州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调整工资、津贴等政策。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按要求编制本级财政预决算,组织本级财政预算的执行。本级财政预决算的调整方案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查通过,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发展,在信贷政策上给予一定倾斜,在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时,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涉税项目,按照税收征管权限报经批准后可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县级财政预算中设立民族机动金和民族专项资金,用于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和卫生等事业,并随着财力的增长而逐步增加。

  任何单位不得扣减、截留、挪用民族机动金和民族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健全完善社会诚信机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充分运用货币政策,优化信贷结构,保持信贷合理增长。

  推进金融改革,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引导各类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构建投资多元、形式多样、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大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争取国家金融优惠政策,促进自治县金融业安全快速发展,有效支持经济社会建设。

  鼓励发展形式多样、具有一定规模的投融资信用担保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密切合作,共建信贷风险安全保障体系。

第四章 社会事业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他组织,悬挂单位名称的牌匾使用苗、汉双语书写。

  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人员,应为他们提供翻译。相应文书制作统一使用汉语。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把教育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优化、整合、提升教育资源,深入推进教育事业振兴金秋计划和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提高教育资源的质量和办学水平,落实国家和省州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教育优惠政策。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重视职业教育,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统筹城乡教育,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重视和支持民族教育,合理布局校点,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发展民族教育,对少数民族学生较为集中的寄宿制、半寄宿制民族中小学校,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倾斜。在县内有条件的中小学逐步推行民族语言和汉语的双语教学。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教育经费筹集机制、激励机制、分担机制。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

  设立助学金、奖学金,对家庭困难学生进行救助、对品学兼优和高考成绩突出的学生进行奖励。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文号、教育乱收费举报方式等。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不断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建立完善政府引导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体系和财政资助、补助机制,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壮大。

  民办学校在税收优惠政策和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学习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

  第三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教师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的教育和业务培训,以实施人才强教工程为重点,努力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合理调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岗位,并实行动态管理。加强中小学领导班子建设和班主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不断提升教学质量。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五年召开一次表彰会议,对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和对教育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不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文化机制创新,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不断加强民族文艺团体和创作队伍建设,积极鼓励创作具有民族特色、时代特色的文艺精品,打造屏边民族文化艺术品牌。

  不断加强县文化馆、图书馆及乡镇文化站、农家书屋建设,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逐步实现乡乡有文化站、村村有文化室。

  抓好城乡文化互动,推动民间表演团体发展,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重视和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收集、整理、抢救、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工作。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加强对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的抢救、保护、培养和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多方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加强民族民间文化传承馆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大力发展民族体育事业,加强城乡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发展民族传统体育运动项目,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学校,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纳入体育课内容。

  自治县每四年举办一次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深化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促进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提高保障能力和受益水平,加大对特困家庭、重度残疾人和边远贫困山区少数民族群众的救助,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每年组织职工进行一次常规身体检查。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职业健康体检,体检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统筹解决好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改善人口结构。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逐步使社会保险覆盖城乡居民。

  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帮扶对象应优先考虑五保户、残疾人、孤儿等弱势群体。对城乡低保人群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应保尽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县级配套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配套。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倡导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资支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整合社会福利资金,加强敬老院和老年人活动场所等设施建设。对孤寡老人、农村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加强对孤残儿童和城镇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和救助,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

  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每年八一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庆日开展走访慰问驻军、重点优抚对象活动。

第五章 干部及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党外干部的培养。积极创造条件,强化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党外干部的学习培训,改善知识结构,拓宽知识层面,提高工作能力。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在政策范围内,适当放宽报考条件,设置一定比例岗位,招录本县苗族或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人民政府积极拓宽用人渠道,强化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对各行业中的优秀人才大胆向各级组织建议和推荐使用。

  第四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引导和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和自主创业,在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给予政策倾斜。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引进高技能人才和优秀管理人才。鼓励采取聘用、短期服务、承担项目、兼职、咨询、科研和技术合作等方式,参与自治县经济社会建设。

第六章 民族关系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立健全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指导和推动爱国宗教团体明确自身建设的目标和责任,充分发挥宗教人士和信教公民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月、民族团结周等民族教育活动,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民族团结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境内散居的少数民族,根据他们的特点和需要,采取倾斜政策和有效措施,帮助他们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在研究经济、社会等重大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时,充分听取本级民族工作部门和少数民族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公正、合理地处理民族特殊问题。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充分尊重各民族宗教信仰自由,同时加强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的爱国主义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抵御和防范境内外极端宗教势力的渗透。依法取缔和惩治邪教,依法打击以宗教名誉、封建迷信进行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维护合法信教公民在合法的宗教场所依法开展的宗教活动,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公民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举办一次苗族花山节。每年的花山节应当安排适当的资金,由县民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逢五周年举行自治县建县庆祝活动,逢十周年举行大庆活动。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除享受国家和省、自治州规定的艰苦地区和其他各项补贴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实行自治县津贴,具体执行时间和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县级可用财力提出,按相关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每年七月一日是自治县建县纪念日,全县放假一天。每年农历正月初三至初十一是苗族花山节,全县放假四天,具体放假时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各行政部门,为实施本办法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制定具体措施。

  第五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