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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屏政发
  • 索引号
    000014348/2011-00012
  • 发布机构
    屏边县人民政府
  • 文号
    屏政发〔2011〕55号
  • 发布日期
    2018-08-13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县兽药饲料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屏边县兽药饲料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屏边县兽药饲料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兽药饲料经营管理,防止假冒伪劣兽药饲料流入市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五个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兽药饲料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逐步实施《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即兽药GSP,严格兽药饲料准入制备案管理,强化日常监管。通过“抓规范、促执法、打禁药”,进一步提高兽药饲料的准入门槛。兽药饲料经营单位在兽药饲料的购进、储运、销售等环节必须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职责管理、过程管理、设施和设备管理等方面管理体系,实施兽药饲料质量承诺,提升兽药饲料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二、兽药饲料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目标任务

  通过全面贯彻实施兽药饲料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假劣兽药饲料在我县得到有效遏制,合格兽药饲料覆盖率和市场占有率显著提高,兽药饲料市场准入机制不断完善,质量监控体系逐步健全,监管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生产经营单位和养殖者质量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力争“十二五”末实现兽药产品抽检合格率达90%以上,饲料产品抽检合格率达95%,违禁药物检出率控制在0.1%以下,兽药残留和饲料卫生指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兽药饲料经营单位100%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记录,规模养殖户、养殖场和养殖小区100%建立兽药饲料安全使用技术规程和使用记录档案,逐步实行休药期制度。

  三、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一)兽药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兽药GSP

  根据《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要求,全县所有兽药经营户以 2012年2月29日前为过渡期,从2012年3月1日起强制实施兽药GSP。

  2.市场准入

  为了实现兽药GSP目标,凡进入我县境内销售的兽药必须是通过GMP认证,并且在中国兽药信息网上可查询的药品,目前已进入我县销售的药品厂商必须在2012年2月29日前到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签订兽药准入合同书和质量承诺保证书。未签订市场准入合同及质量承诺保证的兽药,一律不准在我县境内销售或使用。

  3.经营户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

  从2012年3月1日起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按照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等五个规范性文件要求办理。2009年以来已经换发新证未到期的,有效期至2012年2月29日,在过渡期未通过兽药GSP验收,从2012年3月1日起,将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取消兽药经营资格。

  4.兽药购进验收审核制度

  经营企业要对供货单位兽药生产企业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产品执行标准、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核合格的方可采购。

  5.兽药采购记录台账制度

  (1)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建立采购记录台账,采购记录要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负责人等内容。

  (2)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向供货商索要采购凭证,并与采购记录台账一同保管。

  6.兽药入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1)按照兽药管理规定、执行标准、许可事项、合同约定等,对购进的兽药要逐批进行检查验收。

  (2)对兽药产品的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内外包装和依法规定具有特定管理要求的兽药产品的有关证明或者文件,进行逐一检查核对,核对无误,方可入库。

  (3)检查验收时,对货与单不符、内外包装不牢或者破损、没有标识或标识模糊不清、质量异常等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兽药不得入库。

  (4)做好真实、准确、完整的检查验收记录,并将记录至少保存2年以上。

  7.兽药陈列、储存保管制度

  (1)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县城所在地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乡镇及以下兽药经营场所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要具有冷藏、防冻、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防虫、防鼠措施和设备。

  (2)要具有防火、用电安全设施。

  (3)货架、柜台要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经营兽药的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

  (4)同一企业的同一批号的产品集中存放。

  8.兽药销售管理制度

  (1)兽药销售记录台账制度。销售记录要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剂型、规格、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售货人和购买人等事项。

  (2)兽药使用说明制度。兽药经营企业对购买者要说明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正确指导购买者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兽药。

  (3)销售兽用中药材,要注明产地。

  (4)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要开具有效凭证,做到有效凭证、账、货、记录相符。

  (5)兽药经营企业禁止销售兽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强制免疫所需生物制品等具有特殊管理要求的兽药。

  (6)兽药批发单位要建立所属兽药经营和诊疗单位信息档案,保证所经营的兽药只发放到具备条件的经营或诊疗单位(提供对方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或《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7)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8)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9.兽药质量清查记录制度

  (1)兽药经营企业要建立兽药质量自查制度,对兽药质量查询、投诉、采购、销售、储存、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做好完整记录。

  (2)兽药经营企业对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公布的不合格兽药产品要及时组织清查,并做好记录。

  10.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兽药经营企业应注意收集兽药使用信息,发现有关兽药的不良反应应立即向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饲料经营管理制度

  1.饲料市场准入制度

  目前已进入我县销售饲料的厂商必须在2012年2月29日前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签订饲料准入合同书和质量承诺保证书,未签订饲料准入合同书和质量承诺保证书的一律不准在我县境内销售。

  2.饲料产品经营条件审核制度

  从事饲料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经营、仓贮人员必须熟悉国家有关饲料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饲料的贮存、使用、分装等技术知识,经过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饲料仓库、营业场所应有防水、防潮、防火、防鼠设施,饲料与地面的距离不少于10厘米。

  (3)饲料仓库、营业场所环境整洁、无污染物、与生活区分开,不得与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或可能造成饲料污染的物品混合堆放经营。

  (4)所经营的饲料必须是合法企业生产的、必须是《屏边县饲料监督管理市场准入证明》所附具的《合法饲料产品目录》中的产品。

  (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按品牌、系列、品种、规格堆放整齐,正面向上、标签端朝向走道。

  (6)有饲料进销、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

  3.饲料购进验收审核制度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在购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时对供货企业实行资格审核。主要审核: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生产条件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饲料产品批准文号)、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饲料产品质量执行标准、饲料标签认可证书。具有以上合法文件的方可购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要建立购销制度,实行购销记录台账管理。购销记录要载明产品名称、规格、有效期、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及其他事项。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要建立入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①对购进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要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对销售后退回的,也要逐批进行检查验收。

  ②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要进行逐一核对,核对无误,方可入库,并准确记录。

  ③检查验收时,对货与单不符、内外包装不牢或者破损、没有标识或标识模糊不清、质量异常等不符合规定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入库,并准确记录。

  ④同一企业的同一批号的产品集中存放。

  ⑤认真做好真实、准确、完整的检查验收记录,并将记录至少保存2年以上。

  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保管制度

  (1)要有防潮、防虫、防鼠的具体措施,保证所经营饲料质量。

  (2)要有防火、用电安全设施,确保经营安全。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类别、用途等要有醒目标志,并堆放整齐。

  5.过期饲料召回制度

  经营户对所经营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有过期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要停止销售,并进行封存;对误销的要及时召回封存保管,并作详细记录,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并报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清查记录制度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要建立质量清查制度,对饲料质量查询、投诉、采购、销售、储存、检查过程中发现饲料产品质量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做好完整记录。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对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公布的不合格产品应及时组织清查,并做好记录。

  7.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要注意收集饲料使用信息,发现有关饲料不良反应应立即向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兽药饲料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兽药饲料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依法加强对兽药饲料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有计划地开展市场整顿,严厉打击流动经营、无证经营等兽药饲料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2.积极开展放心兽药饲料下乡进村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养殖者识假辨假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3.依法建立兽药饲料产品质量监测制度,强化兽药饲料质量监督。

  4.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兽药饲料经营单位信用档案,推行兽药饲料监督管理卡制度,实行信用登记分类监管,逐步建立兽药饲料微机管理信用体系和淘汰制,对辖区内的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痕迹追踪管理,推行《兽药/饲料监督管理卡》,实行年审制度。

  (1)监督管理卡的内容包括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详细企业信息、监督检查记录、处理处罚记录等。每次监督检查时将监督检查的内容、检查结果、违法违规事实、处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监督管理卡一式两份,监管部门和经营单位各一份。

  (2)兽药饲料经营单位的兽药饲料监督管理卡上的检查记录为年审的主要依据。生产经营的兽药饲料产品有1次抽检质量不合格的和抽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强跟踪监督;兽药饲料经营单位有3次以上抽检质量不合格或因违法违规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有3次以上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年审不合格,取消经营资格、吊销许可证照,并在3年内不得在本县范围内申请经营兽药饲料;年审合格的,在管理卡上加盖审验合格专用章。

  (3)兽药饲料经营户在管理卡到期或满一年的前一个月内,即可到屏边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换卡或年审,超过三个月不参加年审的,管理卡自动失效,按无卡处理。

  5.全面推行台账记录、票证索取制度,指导兽药饲料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经营档案,加强经营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兽药饲料经营管理水平。

  (四)投诉举报与受理制度

  1.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2.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设立投诉举报信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方式,接受群众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3.受理兽药饲料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查处。

  (五)兽药饲料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1.兽药饲料使用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兽药饲料安全使用规定,建立健全兽药饲料的安全使用制度,保障畜禽生产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

  2.兽药饲料使用单位、规模养殖户必须建立兽药饲料使用档案,载明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相关内容。

  3.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

  4.禁止在畜禽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兽药饲料。

  (1)禁止使用违禁兽药及其他化合物。

  (2)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3)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4)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5)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和使用肉骨粉、骨粉、鱼粉、血粉等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5.兽药使用单位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时,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六)兽药饲料产品质量承诺管理制度

  1.凡在屏边县境内销售兽药、饲料生产、经营的企业实行产品质量承诺管理和经营服务承诺管理。

  (1)兽药饲料生产企业直接向屏边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书面质量承诺保证。承诺内容主要是:

  ①遵守兽药饲料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②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③自觉接受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④出现假劣产品,积极配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⑤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自愿承担因此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兽药饲料经营企业经营服务承诺必须向社会公开。

  ①兽药经营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是: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不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

  ——不经营人用药品。

  ——不经营假劣兽药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不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不虚假夸大和误导购买者。

  ——对已出售的兽药出现质量问题的实行退货,出现质量事故造成养殖者经济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

  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是: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不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条件合格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标签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不经营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不经营未经登记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不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对已出售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出现质量问题的实行退货,出现质量事故造成养殖者经济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

  2.兽药饲料产品质量承诺程序

  兽药饲料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到屏边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领取兽药饲料产品质量承诺申报表,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供下列材料交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屏边县兽药/饲料监督管理市场准入证明》及《合法兽药/饲料产品目录》,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告之申请人。

  (1)兽药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办理时应提供的证件及材料:

  ①兽药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承诺申报表;

  ②兽药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承诺书;

  ③法人授权委托书;

  ④兽药GMP证书复印件;

  ⑤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⑥兽药产品目录及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及质量标准)文件复印件;

  ⑦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批准文件复印件;

  ⑧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入境兽药产品新批号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2)兽药经营企业申办《兽药监督管理卡》时应提交的证件及材料:

  ①兽药经营企业产品质量承诺申报表;

  ②兽药经营企业产品质量承诺书;

  ③员工名册及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

  ④从业人员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专业知识培训证书复印件;

  ⑤营业场所位置平面图;

  ⑥供货企业提供的《屏边县兽药监督管理市场准入证明》及《合法兽药产品目录》;

  ⑦《兽药经营许可证》;

  ⑧兽药销售合同书。

  (3)饲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办理时应提交的证件及材料:

  ①饲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承诺申报表;

  ②饲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承诺书;

  ③法人授权委托书;

  ④饲料产品质量执行标准证书及备案材料复印件;

  ⑤饲料生产许可证和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复印件;

  ⑥批准生产的产品目录复印件;

  ⑦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进口饲料登记证号)证明文件复印件;

  ⑧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入境饲料产品新批号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4)饲料经营企业申办《饲料监督管理卡》时应提交的证件及材料:

  ①饲料经营企业产品质量承诺申报表;

  ②饲料经营企业产品质量承诺书;

  ③员工名册及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

  ④从业人员持有的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专业知识培训证书复印件;

  ⑤营业场所位置平面图;

  ⑥供货企业提供的《屏边县饲料监督管理市场准入证明》及《合法饲料产品目录》;

  ⑦饲料销售合同书。

  四、加强领导,强化监督

  (一)建立兽药饲料监管责任制。县乡畜牧兽医部门每年都要签订兽药饲料管理目标责任状,做到职责明确、目标明确、任务明确、奖惩明确。

  (二)加强兽药饲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县级兽药饲料执法人员每季度至少对全县兽药饲料经营户检查一次,乡镇兽药饲料执法人员每月对所辖乡镇范围内兽药饲料经营户至少检查一次。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由县畜牧兽医局组织实施。

  六、本办法由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