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果:C类
公开
罗世敏委员:
你在政协屏边县十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出台民族医药非遗传承保护条例的建议》第45号提案,已转交县卫生健康局与县文化和旅游局共同分办,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收到该提案后,县卫生健康局及时就办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走访了辖区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苗医5人,查阅《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松桃苗族自治县苗医药发展条例》进行研究。通过调研发现,贵州省的民族医药(苗医药)有关条例,都是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基础,融合各种中医药发展实施细则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目前我省的苗族医药从理论、教学、考核认定等方面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和标准,仅靠县级力量难以组建苗医药专家委员会并开展苗医药认定、苗药传承人评审等工作;民族医药传承和创新发展工作,屏边县卫生健康局严格按照国家、省、州相关要求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2013年以来,组建了中医药传统知识调查队,组织了二次中医药传统知识调查,重点调查县域内苗族医药传统知识和技能,收集整理了部分具有苗医苗药一技之长的从业人员的相关资料;二是2021年12月17日,制定下发了《屏边县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实施细则》(屏发〔2021〕31号),明确了贯彻落实民族医药(苗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工作措施,2023年7月10日引进云南苗十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入住屏边县滴水苗城开设中医备案诊所,使我县的民族医药(苗医药)保护、传承、创新、发展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三是积极动员有医师资格的苗族医生牵头成立了屏边苗族自治县苗医药协会,协会召集了屏边县苗医药爱好者、民间苗医共计50名人员,制定了《屏边苗族自治县苗医药协会章程》,为我县中医药(苗医药)保护、传承打下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查阅了云南省、贵州省民族医药发展的有关规定,都没有对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苗医传承人进行医疗执业的特定规定,开展相关医疗服务活动都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情况下,进行执业和管理,目前国家、省、州未出台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苗医传承人执业和管理的规定,综上所述,我县目前难以出台《民族医药非遗传承保护条例》。感谢你对我县民族医药(苗医药)的关心和支持,屏边县卫生健康局将以民族医药(苗医药)保护、传承、创新、发展为己任,积极创造条件,待条件成熟时制定出台民族医药(苗医药)传承保护的相关条例和措施,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3年9月25日
(联系人:杨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