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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边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对县人大代表建议第12号的答复

来源: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科 发布日期:2019-12-04 浏览次数:

贺世萍、李建兰等代表:

  你们在屏边县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在大平田片区曾建一个社区的建议》的第12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制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委员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接到你们提出的建议之后,民政局认真研究,并向州民政局咨询,与玉屏镇协商。按照规划,目前条件还不够成熟,待条件成熟之后再作相应的调整。

  感谢你们对我县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对题宝贵意见和建议。

  屏边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2018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