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艺等委员:
你们在政协屏边县九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新区医院搬迁后提高门诊报销比例的建议》第 10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发〔2017〕37号)精神,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分级管理,坚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适度和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
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在参保所在地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就医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由医保基金支付60%;在乡镇卫生院(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由医保基金支付55%;在县市级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由医保基金支付20%。在县市中医院和乡镇、社区、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使用中药的医保基金支付再分别提高5%。一般诊疗费按原规定执行。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个人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600元。”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实现州级统筹,全州执行统一的保障待遇。
感谢你们对我县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