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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边县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对县政协提案第48号的答复

来源: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科 发布日期:2019-12-04 浏览次数:

王飞委员:

  你们在县政协九届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高全县乡村医生待遇》的第48号提案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8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及基层运行新机制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1号)精神,标准化卫生室建成后坐班卫生员为乡村医生,对乡村医生每月的补助为:省级财政300元,州级财政50元,县级财政150元,基本药物补助250元,合计固定每月补助750元;按照村卫生室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更新汇总情况,结合乡村医生服务区域、服务人口、配比达标情况、基本公共卫生工作量、销售药品、治疗费等服务付费,多劳多得。据统计乡村医生月报酬最低也在2000元以上,有的可达3000至4000元不等。

  受资源、地理、历史等因素的制约,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内地县市,甚至与边疆县市相比也有拉大趋势。由于我县经济总量小,产业发展落后,财政收入基数较小,虽然近年来财政收入增幅都在两位数以上,但其中非税因素较重,增收不增财力,仍然只能是重点保证基本的工资发放和机构日常运转,“吃饭和建设”的矛盾依然突出,鉴于我县财力十分困难的实际情况,目前县财政无力在省、州文件已规定的补助范围外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待财力有所提高时逐步解决此问题。

  感谢你们对我县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屏边县财政局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