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屏边苗族自治县滴水苗城4A级景区的保护与
管理,县景区管理服务中心结合屏边县滴水苗城景区实际,草拟了《屏边苗族自治县滴水苗城4A级景区管理办法(试行)》,目前已召开两次专家评审会,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3月10日至2025年3月26日,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书面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反馈。
联系人:莫思未
联系电话:0873-3221778
电子邮箱:jqglfwzx2024@163.com
通信地址:屏边县滴水苗城景区临水寨7-7号
附件:《屏边苗族自治县滴水苗城4A级景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屏边县景区管理服务中心
2025年3月10日
附件
屏边苗族自治县滴水苗城4A级景区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屏边苗族自治县滴水苗城4A级景区(以下简称“景区”)的保护与
管理,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景区(范围为空中苗城至滴水苗城城门)内居住、办公,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旅游、文化、娱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景区业态规划布局以打造融合苗族风情的文旅康养为主。其中,苗王新世界片区功能定位为苗文化休闲娱乐核心,业态布局为餐饮、零售、休闲体验、住宿配套服务;临水寨片区功能定位为酒吧餐饮街,业态布局为餐饮、住宿配套服务;悦水寨片区功能定位为1908滇越风情商街,业态布局为餐饮、生活精品、儿童亲子、零售、休闲体验配套服务;花山广场片区功能定位为以斗牛演艺为核心的露天原生态民族文化体验区,业态布局为特色餐饮和文化展馆;玉水寨片区功能定位为沉浸式民族市井生活街区,业态布局为餐饮、生活、休闲体育、住宿配套服务。
第四条 根据景区功能定位及业态规划布局,在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就经营项目和业态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且不符合业态规划的经营项目由相关责任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条 景区内不得开展下列经营项目和活动: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和活动;
(二)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违反规划的建设活动;
(四)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五)未经许可的高风险旅游项目;
(六)未经审核开展经营活动;
(七)其他影响旅游者安全和体验的活动。
第六条 景区内经营主体因经营及业态布局需要对景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等进行改建、拆除等,应当按规定就改造原因、装修改造方案等情况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建设行为,应严格按照审核图纸及完工时间完成相应建设,并规范、安全施工。
第七条 景区内经营主体的经营项目应符合景区业态规划,依法申领营业执照,执行“门前五包”责任制,规范消防管理以及垃圾、废水、油烟排放及健康管理等安全、环保要求。
第八条 景区内的夜景灯光照明、店招标牌设置和店面装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及时对不符合景区风貌风格、破旧或者污损的设施进行更换和维修。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景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公益性宣传牌、宣传语、户外摊点、展示栏(柜)等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景区鼓励利用有关专题会议、展会、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民族节庆、民族民间文化、拍摄影视等活动,促进旅游宣传营销。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在景区内开展传承活动。
在景区内进行上述活动,需报景区管理服务中心同意,并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举办单位开展活动时,不得损坏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保持道路、场地的卫生整洁;制定安全预案,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活动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间清除临时设施及废弃物,恢复原状。
擅自举办前款活动的,由景区管理服务中心要求改正、恢复原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景区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定点投放垃圾、定期缴纳垃圾处理费。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处置建筑垃圾,建筑垃圾严禁投放到生活垃圾桶内。景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及服务单位,应当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
第十二条 车辆必须统一停放在景区规划的停车场内,景区停车场按照政府批准的停车收费标准收费。
除工程作业要求,严禁大型货运、工程车辆驶入景区限行道路。道路绿化养护、施工建设车辆和机械,应当配备景区核发的车辆通行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施工作业。
第十三条 景区内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和树木上刻划、涂污,或者擅自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二)损毁景区绿化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等;
(四)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秸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五)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其他废弃物;
(六)露宿或者乞讨;
(七)临街阳台、窗外吊挂、晾晒物品;
(八)在景区公共区域内晾晒衣物、堆放杂物、种植农作物;
(九)在景区内放养犬类和其他畜禽;
(十)其他有损景区设施设备、影响环境卫生、或扰乱商户经营和居民生活的行为。
第十四条 景区内禁止下列噪声污染的行为:
(一)歌舞娱乐厅、音像店以及其他经营场所产生的边界噪声值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二)广场健身、集会等活动,所产生的噪声值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周边居民的工作、生活;
(三)在夜间22点至次日凌晨6点期间,在景区内从事建筑施工、加工生产、装修等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因抢修、抢险等需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四)其他排放噪声污染的行为。
第十五条 景区内禁止下列妨碍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挖掘、围填、覆盖、堵截水道或者池塘;
(二)无证照经营、欺诈经营、强买强卖等行为;
(三)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卜卦、算命等活动;
(四)传播非法出版物或者其他违禁品;
(五)赌博、酗酒滋事;
(六)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七)擅自升放无人机、航空模具、孔明灯等;
(八)下河戏水、垂钓、捕捞等行为。
(九)在公共区域内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
(十)其他妨碍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爱护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发布与事实不符并影响景区发展的不良信息。
第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应完善景区内的电力、消防、通讯、燃气、防洪、供排水等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 景区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处理景区内投诉事项。在景区内设置投诉受理窗口、意见箱,在景区公共场所导览牌处标识投诉电话。
景区管理服务中心受理、转办景区服务质量投诉案件,协助相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景区管理服务中心应当进行劝阻或予以制止,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有关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将处理情况及时通报景区管理服务中心。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