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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乡镇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2-01607
  • 发布机构
    屏边县白云乡人民政府
  • 文号
    白政发〔2022〕6号
  • 发布日期
    2022-06-30
  • 时效性
    有效

白云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县白云乡退耕还林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村委会,各站所:

  《屏边县白云乡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已经乡人民政府同意,现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2年2月17日

  

                                     屏边县白云乡退耕还林公示制度

  为及时兑现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公示制度。

  第一条 乡人民政府为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退耕地调查摸底、丈量、组织造林、政策宣传、技术培训与指导、检查验收、资金兑现等日常工作。

  第二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管理遵循“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退耕农户为第一管护责任人。

  第三条 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

  (一)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造林,并保证造林质量符合国家验收标准(造林成活率达到90%以上);

  (二)负责幼林的抚育和管护工作,并保证保存率达到国家验收标准(造林三年后株数保存率达到85%以上、造林五年后株数保存率达到80%以上);

  (三)经县林业和草原局、乡人民政府检查验收合格后,领取国家发放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暂缓领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待补植补造合格后再领取该补助资金,未按相关要求限期完成整改的,退耕还林者应主动退还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四)因天气、立地条件等原因导致造林失败或退耕地长势较差或产生效益低的,可按有关要求积极上报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变更;

  (五)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加强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六)退耕还林后,退耕还林者应保证不改变林地性质。

  第四条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坚决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现象,严禁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补助资金。

  第五条 规范承包管理,加强监督管理。凡是专业合作社、大户承包、土地流转实施退耕还林的,必须在实施区域的村委会、小组进行公示,无实质性异议后才能纳入项目实施。

  第六条 要严格执行国家退耕还林工程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检查验收后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要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出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

  第七条 乡镇林草服务中心和村民委员会对退耕地上长势较差或产生效益低的林木,要组织退耕农户采取抚育措施、补植补造或进行树种调整。

  第八条 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前提下,允许退耕农户间种豆类等矮秆作物,发展林下经济,以耕促抚、以耕促管。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退耕还林地的年度检查验收工作,严格兑现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对面积保存率、林木成活率等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暂停支付国家补助,责令补植补造,待下一年检查验收符合标准后,一并兑付补助。下一年检查仍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国家补助。

  第十条 加快政策补助资金兑现,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州县的有关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补助政策。高度重视退耕还林资金兑现工作,切实做好政策兑现工作,创新机制,采取完成一批、验收一批、兑现一批的方式,不让资金滞留在账上,尽快将补助兑现到农户手中,确保退耕农户能第一时间足额领到退耕还林政策补助。

  第十条 本制度由白云乡林草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