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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乡镇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3-02572
  • 发布机构
    屏边县新现镇人民政府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11-17
  • 时效性
    有效

新现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新现镇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新现镇各站所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严格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合理,既确保政府信息安全,又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依法行政。

  第四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公开前应送交新现镇分管保密的领导、科室站所负责人对其内容进行全面保密审查。

  第五条  保密审查的范围应包括《条例》所规定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审查的方式为主动审查和依申请审查。

  第六条  各站所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八条  各站所部门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单位信息公开主管负责人应提出“同意公开”“不同意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九条  各站所部门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要严格把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各站所部门负责人应依法对本地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中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栏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