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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3-02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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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白云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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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白政发〔202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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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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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白云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云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村委会,乡属各办公室、服务中心:
现将《白云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云乡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云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白云乡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白云乡各村委会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四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坚持自审和送审相结合。公开的信息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初审,公开前应送交乡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对其内容进行全面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相关保密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分类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填写屏边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一)由信息产生的村委会、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由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
(三)由信息公开分管负责人审核,主管负责人提出审批意见。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应报送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涉及业务工作的,要听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对于拟公开的重大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各村委会各部门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信息公开主管负责人应提出“同意公开”“不同意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各村委会各部门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要严格把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村委会各部门负责人应依法对本地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中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屏边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屏边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拟公开信息机关 | |||
信息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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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载体形式 | £公文类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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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文类 | |||
信息拟公开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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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公开信息机关 主要领导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信息公开保密 审查工作机构 审核意见 | □应予公开 | ||
□不予公开理由 |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 ||
□个人隐私 | |||
□其他不予公开的情形 | |||
不予公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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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 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