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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门信息公开
  • 索引号
    pbxyjglj/2025-00012
  • 发布机构
    屏边县应急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12-16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指标分配方案

为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安全许可工作的通知》(云应急办〔2022〕8号)等文件精神,科学优化零售经营网络布局,建立安全、规范、公平、有序的烟花爆竹市场秩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原则

一是原则上,仅当现有零售许可证到期未续、经营主体主动退出或因不符合安全条件被依法注销/吊销而产生空额时,才可依据“退一补一”原则补充新的零售点。二是根据2023年8月21日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结合我县各乡镇烟花爆竹零售店规划布局实际情况,所产生的空余名额将在本乡镇内进行补充使用,不跨乡镇调剂。

二、指标情况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规划指标为45个。目前,已完成安全培训并核发经营许可证的零售店共计42个。2025年10月,有3个零售户自动放弃经营权(和平镇1个、新华乡1个、白河镇1个),空出指标3个。为满足市场消费需求,平衡区域布点,现决定将此次空出的3个规划指标重新投放市场(其中:和平镇、新华乡和白河镇各1个),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经营。

三、申请条件与安全规范

(一)符合屏边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专店销售应符合以下要求:

1.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2.在显著位置挂设统一的标识牌,规格宜不小于600毫米×400毫米。标识牌标明“烟花爆竹专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号XXXXXX”“屏边县烟花爆竹零售店”等字样。

3.店内电气设施须满足以下要求:(1)电气线路穿金属管敷设。(2)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均须选用密闭型(IP54)防水防尘型。(3)光源须选用荧光灯,不得使用白炽灯泡。(4)灯具、开关及插座距离烟花爆竹产品不小于1米。

4.内部布置须符合以下要求:(1)店内分为销售区与储存区,两区之间应有不燃烧材料制成的隔断。(2)室内如设置吊顶,吊顶龙骨及吊顶板须为不燃烧体(如金属龙骨、金属板、防火板吊顶)。(3)烟花爆竹产品须分类码放于封闭式货架(柜)内,货架(柜)高度不大于2米,距屋顶或横梁不小于0.2米,距墙体不小于0.1米,且材料材质良好耐用,并具备绝缘和防静电性能。

5.配置不少于2具以上5千克重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一个容积不小于50升敞口式消防储水桶并设专人管理,经常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6.店内严禁人员住宿,不得设置和使用明火设施,不得使用电器取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工作方案

(一)发布公告。由县应急管理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官方微信公众号及县融媒体中心等平台发布申请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告须明确指标数量、布点区域范围、申请条件、申请起止时间、受理部门及咨询电话等。

(二)提交申请。

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有意向且确认拟设点符合安全条件的申请人,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向县应急管理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资质证书复印件;

5.意向零售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平面示意图。

县应急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三)资质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县应急管理局将成立工作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料的审查和场地核查。资料主要审查符合性、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现场核查针对布点规划符合性及外部安全距离等客观条件,对于零售店内部的安全设施、装修、电气线路等具体安全条件,将在后续的现场审查或颁证前最终核查中予以确认。

(四)公正遴选。一是确定候选人。资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及资质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列为候选人。若候选人数与分配指标数相同,可直接确定为拟分配对象。二是组织遴选。如候选人数量超过预设指标,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抽签确定拟分配对象,并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所有候选人。抽签过程将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县纪检监察部门及相关乡镇分管领导到场监督,确保全程公开透明。三是结果公示对最终确定的拟分配对象,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发证。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拟分配对象须在20日内按照安全规范完善零售店内部的安全设施、装修、电气线路等具体安全条件。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现场核查,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依法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严格安全准入

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在资质审查和现场核查环节,必须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准入标准,重点核查安全距离、消防设施、电气安全等关键要素,坚决杜绝降低标准、放松要求的现象。

(二)坚持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分配过程要严格执行统一的审查标准和操作规范,确保过程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日常监管,规范经营行为

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全县烟花爆竹市场持续安全稳定。

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安全条件审查书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专卖店许可证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屏边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16日

附件1: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零售) 许 可 证

申 请 书

☑申请 □变更

单 位 名 称:

经 办 人:

联 系 电 话:

申 报 日 期:

屏边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制

填写说明

1.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单位填写本申请书。

2.申请表一式二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表封面“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申请单位或经办人的电话。

4.申请书封面“申请单位”处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手印。

5.申请书表格中与营业执照所载事项相同的,按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或直接填写“个体工商户”。

6.“申请许可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零售经营点只允许经营烟花类C、D级;爆竹类C级的产品,不得经营A、B级产品。

7.申请单位意见。例: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对以上情况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8.申请单位应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注册资金


经济类型


工商注册号


登记日期


登记机关


从业人数

( )人

安全管理人员

( )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安全资质证书号





















经营场所

地址


建筑面积


所有权

自有[ ] 租赁[ ] 承包[ ]

产品来源

当地批发(销售)企业[ ] 其他[ ]

申请许可范围

爆竹类:RC级 喷花类:RC级RD级 升空类:RC级 吐珠类:RC级 组合类:RC级RD级

申请经营区域

烟花爆竹经营店位于 乡(镇) (四至界线:左至 右至 、前至 后至 )。

主要

管理

制度

名称

1.安全责任制度: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2.安全管理制度:现场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整改制度、事故报告制度。

3.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烟花爆竹查验、拆箱、搬运、堆码等安全要求。

4.应急处置措施:制定并将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联系电话信息张贴在醒目位置。

主要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情况

名称

型号、规格、容量

数量

有效期

备注




































申请

单位

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以上由申请单位填写。

业务审查人员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业务科室

审查负责

人审核意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负责人

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主要负责人意见

(发证机关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许可证号


有效期


附件2: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安全条件审查书

被审查单位名称: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意见

1

零售场所周边50米范围内无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2

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3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4

距离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100米以上;


5

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6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周围25米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7

距离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100米以上。


8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9

零售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设置相对独立的烟花爆竹销售专柜,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10

销售点、存放点不得经营或储存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11

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12

销售场所配置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50L水桶一个、棉被一条。


13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14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15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16

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17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18

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19

销售点、存放点不能有明火散发点。


审查人员意见

审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被审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专卖店许可证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被审查单位名称: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

审查内容

审查意见

选 址

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不得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不得设置在桥下及涵洞内。

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不得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不得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一律不得将前店后宅、下店上宅作为烟花爆竹专卖店的选址。


外 部 距 离

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最小允许距离80kg50m、>80 kg且≤100 kg60m、>100 kg且≤200 kg65m、>200 kg且≤300 kg70m。


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100米以上。

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50米以上。


面 积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且不应大于200m2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存 放 限 量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允许存放烟花爆竹的总药量:专店不应超300kg,专柜不应超过100kg。

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专店不应超过300箱,专柜不应超过100箱。


一 般 要 求 及 内 部 平 面 布 置

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得有楼梯或洞口相通。

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得作为营业场所,不得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得有人员留宿。

不得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采用临时建筑物时,应独立设置。


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不得设置床铺。

所在商店内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设置在商店的侧边且相对独立,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之间距离不应小于0.7m。

商店内最远人员活动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大于8m时,与其他商品销售场所之间设不燃材料密实隔断,且隔断至房间屋面板(或楼板)的底面基层。

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专柜,且不应影响安全疏散。


建 筑 结 构

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钢架结构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产品储存仓。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安全出口应通畅。

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m2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

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m。

产品储存仓应满足如下要求:

(a)有泄压面,泄压面积不应小于1m2

(b)结构和填充材料应为不燃材料,结构强度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

(c)与其他建筑物相邻布置时,相邻一侧的围护结构不应留门窗和洞口,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d)应采取防止漏雨及防止烟花爆竹受潮的措施;

(e)安装稳定性良好。


消 防 和 电 气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得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

使用面积不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

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

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经 营 行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仅允许零售符合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

不得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得在店外随意摆放烟花爆竹。

不得在零售场所外30m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不得在零售场所外80m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必须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烟花爆竹的堆放应稳固,堆放高度不得超过2.0m。

烟花爆竹不得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烟花爆竹存放应防水防潮。


安 全 管 理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责任制应包括: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告等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烟花爆竹的查验、拆箱、搬运、堆码等安全要求。

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妥善保管购销票据、产品配送单。

应制定并张贴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适当的醒目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

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审查人员意见

审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被审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