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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门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16-00063
  • 发布机构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6-07-31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屏环责改字〔2016〕02号

屏边九千岩硅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52375065949W

  地址: 屏边县玉屏镇新荣村委会老母沟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小文

  我局于2016年7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料场“三防”措施不到位,生产进行拌料时产生无组织排放粉尘无收集处理设施,生产所产生的水萃渣堆放不规范,车间过道上堆有部分废渣,出现废渣外泄落入326国道公路边沟内;

  2、废矿物油桶存在随意堆存放现象,堆存场地未悬挂危险废物标示牌;

  3、《排污许可证》已到期未进行更换。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1、立即停止生产;2、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2016年7月30日至8月31止。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屏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屏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屏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屏边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