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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6-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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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民政局 屏边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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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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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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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民政局屏边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通知
屏民政联发〔2016〕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文件精神,按照《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民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第二批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红财社〔2016〕125号)要求,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500元/人·月,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410元/人·月。对特困人员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照料护理补贴分别按照70元/人·月、40元/人·月标准执行。为切实保障我县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将2016年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和残疾人照料护理补贴下达各乡镇,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要采取有力措施,实现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手中。
二、各乡镇要切实加强资金的发放管理,严禁挪用、挤占或它用,确保补助金专款专用。
三、要严格建立发放台账,进行登记造册,张榜公示,并将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县民政局。
附件:1.屏边县2016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核算统计表
2. 屏边县2016年城乡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核算分配表
屏边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屏边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16 年10月25日
附件【U020170810569207390436.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