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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7-03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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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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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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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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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居住证申领及流动人口享有权利
居住证申领条件及程序:流动人口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签注等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流动人口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和发放居住证。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不能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信息相关的信息。
下列流动人口不需要按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登记,由以下单位负责办理居住登记:
(一)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提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人员,由经营单位负责登记;
(二)在医院住院、从事护理服务的人员,由医院负责登记;
(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
(四)异地交流的公务员以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接收单位负责登记;
(五)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由救助机构负责登记。
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办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流动人口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在居住地申领《云南省居住证》。
申领《云南省居住证》,应当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相片;
(二)就业、居住或者就读等证明材料。
流动人口凭《云南省居住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居住地享有下列公共服务和权益: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管理有关社会事务;
(二)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三)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
(四)获得法律援助;
(五)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六)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享受公共就业指导服务;
(七)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评、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
(八)参加驾驶培训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九)办理出入境证件;
(十)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十一)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和权益。
除前款规定外,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云南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其他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具体待遇以及凭居住证办理的个人事务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