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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门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17-03192
  • 发布机构
    屏边县安监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04-01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县安监局随机抽查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范围

抽查

标准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率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安监局

全县各生产经营单位

各类企业安全检查标准

每次抽查30%以上

每季度1次

现场

检查

1.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

2.按照检查要求对检查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2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县安监局

全县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职业病危害标准

每次抽查30%以上

每季度1次

现场

检查

1.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

2.按照检查要求对检查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3

用人单位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9 号)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安监局

全县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职业病危害标准

每次抽查30%以上

每季度1次

现场

检查

1.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

2.按照检查要求对检查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4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县安监局

全县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每次抽查30%以上

每季度1次

现场

检查

1.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

2.按照检查要求对检查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5

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县安监局

全县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每次抽查30%以上

每季度1次

现场

检查

1.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

2.按照检查要求对检查情况进行跟踪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