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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2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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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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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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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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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屏边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和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屏边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和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和考核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政府法律顾问指县政府外聘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本办法所称管理考核指对县政府法律顾问为县人民政府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应当遵循敬业、勤勉、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考核内容
第四条 县政府办、县司法局承担县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及考核工作,负责为县政府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县政府法律顾问实行定点值班制,值班室设于县司法局,县政府法律顾问按规定对值班情况如实记录并建立工作档案,定期组织召开政府法律顾问座谈会,收集政府法治工作中的意见建议。
其他部门在有关业务范围内,做好法律顾问协助审查事项的有关工作,并提出考核建议。
第五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自治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研究、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
(七)参与法治培训、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
(八)办理涉及县政府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法律顾问服务工作;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县政府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县政府每届法律顾问服务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以签订合同为准。聘任期限内因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应当提前解聘。
县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应当及时予以解聘,向律师协会或所在单位通报,依法追究责任: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被剥夺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四)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期间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以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商业活动的;
(六)利用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七)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三章 管理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支付服务费用和续聘、解聘的依据。
县政府办、县司法局每年对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进行考核,由县司法局牵头负责,各服务部门对服务律师的法律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县人民政府。考核总分为100分,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两项,平时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各占50分。分数分别归属四类,即:A类为80分-100分(含80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B类为70分-80分(含70分);C类为60分-70分(含60分);D类为60分以下。
第九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实行扣分制,考评分值为 100分,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一)平时考核(50分)
1.每次法律顾问服务结束后,由各服务部门将考核情况报县司法局进行汇总,考核得分为当年度服务事项的总平均分,即服务事项内容得分总和除以服务总次数。
2.平时考核的评价内容由办理时效、服务态度、业务质量、工作成果、职业道德组成,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评价为优秀等次的该项计10分;评价为良好等次的该项计8分;评价为一般的该项计5分;评价为较差的该项计3分。五项分值总和为此次评价总得分,计入年度平时考核得分。
(二)年度综合考核(50分)
年度综合考核由各服务部门于每年合同期满7个工作日内对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进行考核,由县司法局进行汇总,考核得分为各服务部门的总平均分,即服务部门总得分和除以服务部门总个数。
1.职责履行评价(15分)
(1)无正当理由缺席县政府通知参加的会议或者活动的,一次扣5分;
(2)未按照县政府要求,对受委托审查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合同、重要政策措施及其他涉法文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法律论证意见的,一次扣5分;
(3)未在县政府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一次扣5分;
(4)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县政府委托事项的,一次扣5分;
(5)未按县政府要求提供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重大疑难案件、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给付、行政调解、行政赔偿、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等法律服务的,一次扣5分;
(6)未按要求提供学法授课、法制宣传服务的,每缺一次扣5分;
(7)未按要求提供其他法律服务,以及怠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酌情扣分。
2.服务质量评价(15分)
(1)受托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法文件经合法性审查后,仍存在主体不适格、超越法定权限、内容和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未在审查意见书中提出修改或删除建议的,一次扣10分;
(2)受托审查的行政机关合同经合法性审查后,仍存在重大法律、经济风险,未在审查意见书中提出修改或删除建议的,一次扣10分;
(3)指导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因违法被复议机关或被人民法院判决纠错的,一次扣10分。
(4)法律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情形,酌情扣分。
3.执业规范评价(10分)
(1)未妥善保管县政府提供的证据、材料,造成灭失的,扣10分;
(2)未建立工作档案、未保存完整工作记录的,一次扣5分;
(3)因办理法律顾问业务被投诉查实的,一次扣5分。
4.工作纪律评价(10分)
以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性宣传或者招揽业务的,一次扣5分。
5.加分项目(10分)
(1)创新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国、省级、州级会议上交流的,每次分别加10分、8分、5分;
(2)提出的法律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得到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5分;
(3)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得到服务部门好评的,每次加3分。
6.具有下列重大违约事项之一的,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制,评分为零:
(1)不遵守保密制度,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给行政机关或者有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2)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的;
(3)以法律顾问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或者以法律顾问名义对其他单位、个人施加影响的;
(4)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行政机关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5)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益冲突法律事务的;
(6)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因不举证、逾期举证被复议机关纠错或者被法院确认违法或撤销的;
(7)其他重大违约的情形。
7.如县政府法律顾问对评分有异议的,可向县政府提出申请核查,经县政府核查后确实未发生扣分事项的,予以纠正。上述扣分项目,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律顾问的指导意见办理而导致违法的,不予扣分。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向县政府提交当年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情况总结,并填写考核评价自评表。如有加分项目的,应当附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条 考核等次如下:
(一)平时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两项考核分值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支付年度服务费的100%;
(二)70分(含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支付年度服务费的80%;
(三)60分(含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支付年度服务费的60%;
(四)60分以下的,不予支付年度服务费,且不再续签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屏政办〔2017〕5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