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门信息公开
-
索引号000014348/2021-03479
-
发布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11-01
-
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 机构职能。主要包括:本部门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
2.权力运行信息。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双随机、一公开”信息等。
3.工作信息。主要包括:政务动态、规划计划、通知公告公示、回应关切、建议提案、办事指南信息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在受理点公开形式。
本机关受理点:屏边县玉屏镇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办公室(307室)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3—3046429。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3—3046429。
(二)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局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通过当面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2.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网络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屏边县人民政府网站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申请表》(http://www.pb.hh.gov.cn/zfxxgk/ysqgk/),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三)申请受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0.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1.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注意事项
1.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2.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下载).docx】
附件【屏边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