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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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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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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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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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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屏边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提供指引,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屏边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屏边县昆河路153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邮政编码:661299
联系电话:0873-3222417
传真号码:0873-3220813
电子邮箱:pbxzwj@163.com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1.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3.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4.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以屏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pb.hh.gov.cn/)方式公开;另外,还将通过信息公示栏等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受理程序为: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屏边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屏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尽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选择下述三种形式提出:
1.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到屏边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通过当面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2. 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进入屏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http://www.pb.hh.gov.cn/zfxxgk/ysqgk/),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申请人也可通过屏边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电子邮箱提出申请。
(三)受理流程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1. 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 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 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 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 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注意事项
1. 依据《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2.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3.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4.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进行申请。
6.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7.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不予公开
1.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下载).docx】
附件【屏边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