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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2-0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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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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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屏招商委发〔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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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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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屏边县招商引资奖励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省州驻屏单位:
现将《屏边县招商引资奖励补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
屏边县招商引资奖励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屏边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州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屏边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对象
本办法所指的招商引资企业(项目)是指到屏边县投资、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并签订招商引资协议或项目合作协议进行生产经营性活动的县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客商、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指的招商引资引荐人(以下统称引荐人)是指在第一时间提供有效招商引资信息,在项目对接、洽谈、落地过程中起实质性促成作用,并成功引荐招商引资项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引荐人须经招商引资企业(项目)投资人和屏边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共同确认,同一项目只认定1个引荐人或引荐团队。
第三条 奖补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投资项目(不含水电开发、采矿业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高污染项目):
(一)高原特色现代农业项目
(二)旅游文化项目
(三)特色生态工业产业
(四)生物医药大健康项目
(五)其他服务项目
第四条 资金管理
设立产业发展扶持补助专项资金和招商引资信息奖励金,主要用于扶持落地屏边县企业发展壮大和奖励在招商引资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引荐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奖补措施
(一)对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项目),涉及用地的: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多种方式优先供应土地。不涉及用地的:可采取补助房租的方式进行奖补,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情况根据企业投资贡献和产业带动效应按程序一事一议,集体研究后执行。除享受国家减税降费相关政策外,还可根据投资额、年度营业收入、对地方财政贡献率,给予追加扶持。在兑现国家、省、州、县相关政策时,按照“从优兑现、不重复享受”原则实施。
(二)对达成条件的引荐人,根据招商引资企业(项目)的投资额大小给予招商引资信息奖励。在合作协议签订和项目主体开工后,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含本数),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人民币;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1亿元(含本数),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人民币;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人民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项目的投资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和收益分配权人、信用状况被列入信用征信失信黑名单的引荐人,不属于奖励对象范围。
(三)鼓励和支持第三方公司到屏边县举办各类赛事活动,并根据赛事影响力和经济带动情况给予适当奖补,具体奖补实行一事一议。
(四)对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技术人员,纳入县人才管理系统,参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提供优质服务,帮助协调解决住房、档案转接等事宜。
(五)对外来投资者、企业家、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及其家属在就学、就医、就业、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方面提供最大限度的优惠。
(六)对在县内组织实施并获得国家、省级科研经费资助的产品研发项目,给予科研经费配套并协调免费提供研发实验、小试、中试场所,具体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七)对在县内注册并实现境内或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除省、州奖励部分外,县级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人民币,新三板挂牌交易补助5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保障措施
(一)企业备案实行全程网办、即时申请即时办结。
(二)办理相关手续,享受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绿色通道”服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环节、简化程序、缩短时限。
(三)除国家、省级审批确需投资方自行办理的事项外,享受县级相关部门全程代办服务。
(四)投资额达亿元以上的,列入县级重点项目,由县人民政府牵头组建工作专班做好项目各项前期协调服务工作。
(五)所需的水、电、汽、运输、通讯等要素,给予优先保障,有关费用协调按管理权限最低标准执行。
(六)对新引进产业带动强、投资额度大、产出规模高的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行业龙头、国企央企、新兴产业、优质现代化服务业(房地产除外)等项目,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可在享受全县相关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县级统筹、集中支持”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七条 申报与审批
屏边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奖励申报受理、初审等工作。
(一)招商引资企业(项目)提交申请所需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屏边县招商引资奖励补助申报表》;
3.项目批准文件(包括项目核准、合作协议或备案文件、环保评估批复复印件等);
4.项目实体现场照片(5张以上);
5.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进账单、符合资质条件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等);
6.其他补充证明材料(如纳税证明和若招商引资机构引进属“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等类型企业,需提供以申报时《财富》杂志、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合会等机构发布榜单为准的相关材料)。
(二)引荐人提交申请所需材料
1.《屏边县招商引资引荐人信息奖申报表》;
2.引荐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引荐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引荐人为引荐团队的,具体办理人还需提交其他引荐者的书面委托书;
3.招商引资企业(项目)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评定程序
1.申报。所引企业(项目)或引荐人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要求后,将申请所需材料及相应材料提交屏边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初审。县招商委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材料缺失、不符合要求的,于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
3.审核。县招商委办完成初审后,将申请材料转交所引企业(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审。
4.审定。所引企业(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将申请材料提交县招商委,由县招商委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定。
5.公示。对经审定拟奖励的项目、企业名单及奖励金额,将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奖励兑现
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则按照本办法兑现奖励。如对公示后有异议的,则由屏边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委托专业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再次公示。原则上奖励补助资金每年兑现1次。奖金收入由获奖企业自行依法纳税。
第九条 监督与管理
(一)各相关单位及个人在开展招商引资奖励补助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在奖励资金审核和资金管理监督工作中若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项目)单位或法人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或侵权等行为,该奖励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由屏边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追缴已发放和补助的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将涉及的企业(项目)单位或法人依法列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外资企业同样适用该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屏边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1.屏边县招商引资奖励补助申报表
2.屏边县招商引资引荐人信息奖申报表
附件【附件1 屏边县招商引资奖励补助申报表.docx】
附件【附件2 屏边县招商引资引荐人信息奖申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