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1-00212
-
发布机构屏边县司法局
-
文号屏政行复终字〔2021〕1号
-
发布日期2022-09-08
-
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陈某某,男,1967年生,住址:屏边苗族自治县湾塘乡。
被申请人:屏边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韦某某。
住址:屏边县玉屏镇大平田新区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屏自然资罚〔2021〕**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主动撤回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屏自然资罚〔2021〕**号),申请人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
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公安备案号 53252302000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