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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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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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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屏政行复决字〔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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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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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李某某,男,1968年生,住屏边县新现镇。身份证号码:532523************。
被申请人:屏边县新现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某。
住 址:屏边县新现镇新现街。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新政限拆决〔2021〕**号)不服,于2021年4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1年4月**日依法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因申请人向屏边县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关于对新现村公所****、*、**与李某某户在****边沙场争议的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6月**日中止本案的审理,在该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于2021年8月**日恢复该案的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新现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新政限拆决〔2021〕**号)。
申请人称:新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新政限拆决〔2021〕**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该土地在集体土地承包到户前,是申请人栽种的自留地(自留山),现在支砌围墙、填埋土方之处,原先是沙场,村集体干部答应申请人,待采砂结束后归申请人建房。有了村干部的承诺,申请人就放心了,心想采砂还能把山石挖平,便于自己建房。几年前,村上曾计划在该地建垃圾处理池,也曾经计划建设村卫生室,因土地是申请人的自留地,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至今一直未能建成。
二、多年来,该地一直是申请人自行管理使用。三年前,申请人在该地用空心砖砌成简易墙,搭上石棉瓦,修建成简易地棚,用于储存锄头、弯刀等农用工具,有时也会停放小汽车。
三、申请人并未将该地用作建设用地,而是填埋土方,恢复农业用地种植莲藕,现在莲藕已经种植在地内,为了防止别人乱丢垃圾,才支砌围墙,并非被申请人所称“建设用地”,用于非农用途。申请人并非将该地棚修建成长期使用的浇灌房屋,一直都是简易地棚,在地内干活时可以避雨,作用仅此而已。
被申请人称:
一、根据1994年10月**日新现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新现村******、*、**与李某某户在****边沙场争议的处理决定》和《关于对新现村******、*、**与李某某户在****边沙场争议的补充通知》,申请人违法建筑所占用的地块属***村集体所有,并非申请人的自留山(自留地)。
二、该土地属***村集体所有,申请人在该地块上搞建设前未向村小组和村委会提出申请,未经被申请人批准,擅自在该地块上砌围墙土方(A面围墙长9米,高0.9米;B面围墙长15.3米,高0.9米;C面围墙长13.2米,高1.5米;建设占地面积150平方米),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建筑,故申请人请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处罚过程中,依法进行了立案、勘察、调查询问、拍照、处罚告知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云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于2021年4月**日对申请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新政限拆决〔2021〕第*号),该行政处罚依据法律的规定,所以申请人请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机关审理查明:
一、被申请人接群众举报后,于2021年3月**日向申请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2021年4月*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新政责改〔2021〕第*号),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2021年4月**日向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新政限拆决〔2021〕第*号)。
二、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新现镇新现村委会****边沙场支砌围墙、搭建石棉瓦房违法事实与被申请人查明的主要违法事实一致,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决定前,依法履行了立案、勘察、调查询问等法定程序。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新现镇新现村委会****边沙场支砌围墙、搭建石棉瓦房的行为违法。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决定前,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等法定程序。但是,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新政限拆决〔2021〕第*号)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新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新政限拆决〔2021〕第*号)。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屏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