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2-02739
-
发布机构屏边县司法局
-
文号屏政行复终字〔2022〕1号
-
发布日期2022-09-08
-
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赵某某,2003年生。
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芷村镇。
被申请人: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郭某。
住址:屏边县玉屏镇季伍政法办公区
第三人:康某某未提出复议意见。
第三人:康某某未提出复议意见。
第三人:康某某未提出复议意见。
第三人:韦某某未提出复议意见。
第三人:王某某未提出复议意见。
第三人:姚某某未提出复议意见。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屏公(新华)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