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部门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2-02739
  • 发布机构
    屏边县司法局
  • 文号
    屏政行复终字〔2022〕1号
  • 发布日期
    2022-09-08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赵某某,2003年生。

  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芷村镇。

  被申请人: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郭某。

  住址:屏边县玉屏镇季伍政法办公区

  第三人:康某某未提出复议意见。

  第三人:康某某未提出复议意见。

  第三人:康某某未提出复议意见。

  第三人:韦某某未提出复议意见。

  第三人:王某某未提出复议意见。

  第三人:姚某某未提出复议意见。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屏公(新华)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