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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2-0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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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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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屏政行复终字〔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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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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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马某某,女,1970年生,屏边县玉屏镇新荣村委会。
被申请人: 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郭某。
住址:屏边县玉屏镇阿季伍政法服务区
第三人:马某某未提出复议意见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公(玉)〔2022〕**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主动撤回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公(玉)〔2022〕**号),申请人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