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2-02742
-
发布机构屏边县司法局
-
文号屏政行复终字〔2022〕4号
-
发布日期2022-09-08
-
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马某某,男,1979年生,住址:屏边县玉屏镇前进村委会。
被申请人:屏边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住址:屏边县玉屏镇文化路与昆河路交汇处
第三人:屏边****矿泉水业有限公司未提出复议意见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市监处罚〔2022〕*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日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