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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门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2-02742
  • 发布机构
    屏边县司法局
  • 文号
    屏政行复终字〔2022〕4号
  • 发布日期
    2022-09-08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马某某,男,1979年生,住址:屏边县玉屏镇前进村委会。

  被申请人:屏边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住址:屏边县玉屏镇文化路与昆河路交汇处

  第三人:屏边****矿泉水业有限公司未提出复议意见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市监处罚〔2022〕*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日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