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2-02743
-
发布机构屏边县司法局
-
文号屏政行复驳字〔2022〕1号
-
发布日期2022-09-08
-
时效性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杨某某,女,1965年生,住址:屏边县新现镇永胜村委会。
被申请人: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郭某。
住址:屏边县玉屏镇阿季伍政法服务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公(新现)行罚决字〔2022〕*号)不服,于2022年7月**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公(新现)行罚决字〔2022〕*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2年5月*日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公(新现)行罚决字〔2022〕*号),直到2022年7月**日被申请人才通知申请人家属:申请人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被送至蒙自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该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已过法定裁定等期限,且被申请人所认定的事实根本就不存在,但被申请人偏听偏信,作出处罚决定,其决定显失公正、公平。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违法,是一项显失公正并带有严重倾向性,存在严重偏见的处罚决定,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遵照法定程序撤销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事实清楚。2022年3月**日**时,新现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值班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处置。经到现场了解:报警人康某在**(地名)地里面栽的核桃树和杉树被同村人杨某某烧毁。核桃树是两三年前栽的,高约80—130厘米,被烧43棵;杉树是七八年前栽的,高200厘米左右,被烧14棵。民警已到现场拍照固定证据,并收到康某提供的土地证和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1份;经屏边县发展和改革局物品估价鉴定,价格认定标的物的直接经济损失为大写人民币贰仟零伍元整(小写:2005.00元)。二、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依法进行受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行政处罚告知等法定程序,申请人拒绝到场签字,新现派出所2022年4月**日进行公告告知后,经审批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公(新现)行罚决字〔2022〕*号,2022年5月*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申请人,但其拒绝到派出所签收,2022年7月**日申请人被执行行政拘留。三、对申请人的处罚适当。申请人杨某某烧毁他人财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申请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决定。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公(新现)行罚决字〔2022〕*号。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日,被申请人新现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群众康某的报警电话后,立即赶往现场处置。2022年3月**日受理该案并进行调查,2022年5月*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公(新现)行罚决字〔2022〕*号,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8日的行政处罚。2022年5月*日,被申请人新现派出所民警电话告知申请人处罚决定,并通知其到派出所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公(新现)行罚决字〔2022〕*号,遭申请人拒绝。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材料(电话录音)也证实申请人5月*日就知晓被申请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8日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规定,被申请人2022年5月*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电话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已于2022年5月*日知晓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年7月**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