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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3-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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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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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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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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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关于将屏边县烟花爆竹零售店剩余8个指标分配到乡镇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37号)、《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安全许可工作的通知》(云应急办〔2022〕8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我县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科学构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络,建立安全、规范、稳定、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分配原则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和“区域限制、方便群众”的总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积极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系,规范烟花爆竹零售市场安全监管,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指标分配
按照上级给各县市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给了数量分配指标,我县烟花爆竹零售店的指标为45个,截至目前,我县的烟花爆竹实有零售店为37个,剩余指标8个。2023年以来,随着新冠疫情的缓解,社会经济不断复苏,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对经济市场的需求日益增大,为缓解供需矛盾,减少非法销售行为, 2023年8月21日经县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同意将屏边县烟花爆竹零售店剩余8个指标分配到乡镇,具体分配情况如下:玉屏镇1个、新现镇2个、新华乡2个、白云乡2个、湾塘乡 1个。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屏边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零售店法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县城规划区零售店一律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零售店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
(四)专店销售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专店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2.在显著位置挂设统一的标识牌,规格宜不小于600毫米×400毫米。标识牌标明“烟花爆竹专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号XXXXXX”、“屏边县烟花爆竹零售店”、“屏边县应急管理局监制”等字样。
3.店内电气设施须满足以下要求:(1)电气线路穿金属管敷设。(2)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均须选用密闭型(IP54)防水防尘型。(3)光源须选用荧光灯,不得使用白炽灯泡。(4)灯具、开关及插座距离烟花爆竹产品不小于1米。
4.内部布置须符合以下要求:(1)店内分为销售区与储存区,两区之间应有不燃烧材料制成的隔断。(2)室内如设置吊顶,吊顶龙骨及吊顶板须为不燃烧体(如金属龙骨、金属板、防火板吊顶)。(3)烟花爆竹产品须分类码放于封闭式货架(柜)内,货架(柜)高度不大于2米,距屋顶或横梁不小于0.2米,距墙体不小于0.1米,且材料材质良好耐用,并具备绝缘和防静电性能。
5.配置不少于2具以上5千克重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一个容积不小于50升敞口式消防储水桶并设专人管理,经常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6.店内严禁人员住宿,不得设置明火设施,不得使用电器取暖。
7.法律、法规以及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专柜销售须符合以下条件:
1.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2.烟花爆竹零售店须在显著位置挂设统一的标识牌,规格宜不小于600毫米×400毫米。标识牌标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号XXXXXX”、“屏边县烟花爆竹零售店”、“屏边县安全监管局监制”等字样。
3.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1米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每个零售场所配置不少于2具以上5千克重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及50升敞开式的消防水桶,并设专人管理,经常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5.零售店内严禁人员住宿,不得设置明火设施,不得使用电器取暖。
四、新分配指标取得实施
(一)提交申请。申请零售的经营户在确认零售店周边安全距离及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所需条件符合要求前提下,向县应急管理局提交“红河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县应急管理局受理申请后,按“红河州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条件考核表”规定进行资料审查。
(二)资质审查。新申请人需经过有资质的培训结构安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三)公正遴选。由于指标有限,分配到的乡镇申请人较多,我局初步受理申请对资料、资质进行审查合格后,确定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需提供安全资质证书、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相关资料,我局进行备案后,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县纪检组、涉及乡镇的分管领导或工作人员全程参与从符合零售条件申请人中进行遴选,遴选的具体方案将提前告知相关部门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四)颁发许可证。对最终遴选确定的申请人,由县应急管理局和乡镇职能站所对申请人的经营现场再次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并如实填写审查表,审查合格后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五、实施要求
(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工作,许可证有效期2年,凡不符合布点规划或经相关部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店名称、法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二)申请人获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后,要做到合法销售,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乱摆摊设点,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对因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经营场所的,要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申报变更。申请人不得买卖、转让(更名)、出租、出借、冒用或伪造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一经发现,县应急管理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全县烟花爆竹零售店的管理,严格按照《屏边县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管理积分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日常监管。全县实行烟花爆竹配送制度,烟花爆竹必须由批发经营单位统一配送到销售经营网点,各网点不得自行运输,坚决杜绝使用客运车辆和无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烟花爆竹。
(三)各乡镇及县公安、交通运输、应急、供销、市场监管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重点时段的实际情况,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储存、燃放、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直到吊销经营许可。要严厉打击烟花爆竹无证经营、从非法渠道购货和销售伪劣产品,以及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不按许可地点经营、占道经营等违法违规现象,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四)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引导群众从合法渠道购买合格烟花爆竹产品,安全文明燃放,并积极举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形成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社会舆论氛围。
2023年9月14日